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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买第三套房流程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运麻骏 时间:2021-10-05 04:25:30浏览68次

“假离婚”办贷款买房这些后果你知道吗

有些人信用不好,不能房屋贷款,也有人名下已有房子,而且贷款也还没还清,按规定是无法获得首套房贷款的。要想规避政策,享受首套房屋贷款,有些人就会办理假离婚证或未婚证明来规避房屋贷款限制。

在今年3月,成都也出台了房产摇号新政,要求:离婚未满三年的,不列入刚需优先摇号序列。

购房者持有假证件办理贷款买房,若被发现将面临几大风险:

提前还贷

若被银行查出使用伪造的材料获取贷款,出于风险控制,假离婚的人在还款方面存在风险,因此会要求借款人提前还贷。

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安部、民政部签署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面临14项联合惩戒措施。

伪造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或者带着伪造证件办理结婚、离婚的当事人,一旦被发现,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限制应聘国家公职人员,登记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律师、教师、医生、公务员等群体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申请贷款、补贴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

财产分割风险

假离婚变真离婚的案子也不在少数,最终都变成了财产纠纷。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假离婚买房的夫妻通常会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无房的一方就又有了买房资格。但是如果获得房屋的一方反悔不复婚,离婚后各自取得的财产将属于个人财产,无房的一方就惨了。

还有可能面临刑罚

如果使用假证贷款,可能会构成“骗贷”,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一百万元以上或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所以,办理假离婚证贷款,这种行为是要吃亏的。

假离婚贷款买房是有很多风险的,有的甚至是“假戏真做”最终闹成家庭分离的悲剧,为了避免人才两空,还是不要钻空子了,好好努力或者是合理贷款买房吧!

假离婚买房,法律后果有哪些

假离婚原本的法律效力

假离婚虽然履行了离婚的程序,但欠缺离婚的条件。因此,对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二、民事法律责

一般来说,购房人用假离婚证买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贷款资格或首套房贷款资格,假离婚证用于提交给银行申请按揭。而在房价上涨的市场环境下,如果买房使用假离婚证买房,一旦被有毁约目的的卖方发现,卖方则有可能采取到银行、银监会投诉等方式迫使银行拒贷,这样的话买房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以支付房款,本来是卖方想毁约不卖,结果可能反过来变成买房违约。用假离婚证买房的民事法律风险对于买方而言不可小视。

刑事犯罪风险

01用假离婚证买房可能涉嫌刑法中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刑法》规定,伪造、编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02用假离婚证买房还可能涉嫌刑法中的骗取贷款罪。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说法,离婚了就是离婚了,不会因为个人私利而改变。假离婚不仅不尊重婚姻,还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假离婚买房子的法律后果则更为严重。

假离婚买房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还可能因此违法,其法律风险不容小视。

图:网络

文:微法官(侵删)

关于“假离婚”的5个赤裸裸真相,不懂你就吃大亏了(基于1000个假离婚判决的结论)

假离婚的风险,各大媒体报道已有所揭示,我也曾经在公号中多次发文提示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和应对——

《上海民政局已沦陷?我们该如何应对中国式假离婚风险?》

直至知乎LIVE邀请我做关于如何起草离婚协议的直播,我特意调研了约1000份假离婚的判决书,对假离婚的司法救济有了更深刻和全面的了解。为了让大众能看懂这篇迄今为止市面上最为全面深刻的假离婚司法救济裁判研究报告,我尝试用最通俗的语言去总结(案号省略)。

一、婚离了,还是没离?法院有话说!

1.领证后即离婚,谁管你真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在其2015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的案件中认为:由于双方一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的行为系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要件,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的问题,

故本院对关于“假离婚”的主张不予采信。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在其2015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中认为:双方在吉水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在该离婚登记未被撤销之前,双方已按照离婚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

在这一点上,司法界是

有一致共识的,没有看到任何争议性判决

2.民政局宣布假离婚无效,法院不认账!

现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已经取消了民政局收回离婚证的规定,但我却发现三起挺有意思的案例。

在贵州六盘水中级人法院审理的三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子,两被告借假离婚逃避债务。对于他们俩的离婚证,当地民政局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

然而,贵州六盘水中级人法院对这份文书大胆地SayNO!理由值得大家品味:

离婚证是确认当事人解除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

离婚证一经颁发,即解除了原有的夫妻关系和相应的权利、义务,这种人身关系的不可恢复的特殊性,决定了离婚证的不可撤销性。

根据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自愿和离婚自愿的原则,取得瑕疵离婚证的当事人,即使撤销离婚证,法律也无权强制二人共同生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方面,没有任何撤销离婚和宣告离婚无效的法律规定。故,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确认。

也就说,哪怕离婚证被收回了,法院也不认账——婚已离,休想做夫妻!

二、什么?假离婚?你们能不能拿点有用的证据来?

在1000起假离婚案件中,稍微有点证据的案件不超30起,也就是说

99%以上的假离婚都没有留任何证据

。难道你们真以为情比金坚?哪来的信心?有钱假离婚买房,就不舍得花钱咨询下律师吗?

接下来,咱们看看法院在证据认定上是怎么虐他们的。

1.离婚后仍以夫妻相称,就是假离婚吗?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件中,双方离婚后在微信对话里仍以夫妻相称。男方辩称习惯了夫妻称谓,离婚后还没改口以及相互关心。法院认为此证据不足以证明假离婚。

2.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就是假离婚吗?

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件中,任某和潘某2013年9月5日办理离婚登记,任某以离婚后双方仍居住在一起的事实证明假离婚,但潘某辩解任某不履行离婚协议,所以他才不肯办搬离。法院认为,仅凭此不足以证明假离婚。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在2016年审理的一个假离婚案件中也表示: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的事实并不影响离婚和离婚协议约定条款的效力。

对此,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表示不服。其在2015年的一个假离婚案件中认为:双方离婚后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无争议,而能够确定离婚协议中离婚问题虚假而不真实,故双方财产分割问题因无离婚条件下而非真正离婚的真实表达,从实际对房产的分割违背常理公平。

哎,好乱。到底听谁的?

3.离婚后子女实际抚养情况与离婚协议不一致,就是假离婚吗?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中,李某认为离婚后孩子一直由他抚养,但离婚协议却约定由韦某抚养,所以是假离婚。

珠海中院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孩子抚养权分配与实际中真实的孩子抚养情况存在差异,这在现实中是客观存在的,以这种差异就认定是假离婚的理由并不充足。且离婚后不久韦某与他人再婚,两个儿子均目睹父母曾多次发生激烈冲突。

估计珠海中院法官也在纳闷:能不能找个靠谱点的理由啊?

4.双方书面约定离婚手续为假,就是假离婚吗?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年在一起假离婚案中,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前签订了书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办理离婚登记是虚假手续,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处理的内容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这应该就是经过律师之手的补充协议吧?连“意思表示”都用上了,多精准啊!

三、证明了假离婚又如何?离婚协议有没有效,还是剪不断,理还乱。

1.带着规避限购、出国移民、计划生育等目的离婚,是否意味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不是真实意愿?

民法通则要求民事行为成立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是否可以通过离婚真实目的来推断财产分割约定不真实呢?

2.假离婚是否等同于欺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面提到的案例中已表示假离婚不等同于欺诈。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在2014年的假离婚案件中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而本案中,原告称,其与被告因意欲购买二套房及再生育子女而协议离婚,能证实,协议离婚是原、被告一致意思表示,原告处分该房产并未违背其真实意思,其正是想通过处分房产的真实意思而达到购买二套房及再生育子女的目的,原告作为一个有认知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有充分的认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签订离婚协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假离婚中不分或少分财产的一方,能否主张显失公平?

4.离婚协议约定与实际不符,是否有效?

在查阅的案例中,如果离婚协议没有涉及到的财产,法院均支持双方在离婚后就尚未约定的财产起诉分割。

如双方名下有财产,但备案的离婚协议中写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或无财产等等。

5.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假离婚,协议效力如何?

在查阅到的两起以逃避债务的假离婚案件中,

法院均以“合法形式掩盖合法目的”为由判决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无效。

如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终字第0641号案中,法院认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将房屋等财产转移到名下何某而规避本院执行王某甲所欠常州市玻璃钢厂债务案件,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条款,又何某在2014年《真实情况说明》中自认与王某甲办了假离婚等事实也能印证双方前述行为的不法性,故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最后用一个段子结束:

今天一个女客户问我:“我已婚在上海有房,想把房送给弟弟一家,过户费太高,怎么减免费用?”

与老公离婚,房给老公,房证去掉你名字。

让弟弟离婚,老公和弟媳结婚,房证加弟媳名。

老公再与弟媳离婚,房给弟媳,去老公名。

然后各自复婚,房证加弟弟名,省过户费且获首套房优惠。

共离结婚6次,工本费每次9元,共计54元。

吃不穷花不穷,算计不到就受穷。

什么叫专业,现在懂了不?

问题是,没有律师,你觉得这事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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