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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謇红旭 时间:2021-10-05 05:34:30浏览121次

公证过的房屋赠与协议可以反悔吗起诉到法院会如何判决

公证过的房屋赠与协议可以反悔吗?起诉到法院会如何判决?

前几天有位李先生来问国晖婚事律师,问“公正过的房产赠与协议可以不履行吗?”

原来,这位李先生4年前与前期离了婚,如今年过40想要再婚,于是通过婚介机构的牵线搭桥,他认识了现在的女朋友。

现任女友中等身材,颇有气质,很是吸引人,符合了李先生的一切遐想,是李先生的梦中的理想伴侣。两人在一起后恩爱有加,李先生为了讨女友欢心,知道其毕业就在深圳工作,闯荡多年还蜗居在城中村,极其想要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所以就承诺了女友,给她买一套房子。

可是女友却提出,口说无凭,希望李先生去公证处做个公证,李先生为表诚意,便与女友去到公证处,

为赠与协议做了公证,并将产权证书交与了女友

就这样,两人又恩爱了半年,李先生准备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却发现近段时间女友的行为十分不对劲,经常借口加班晚归。李先生对此产生了怀疑,便在某日未通知女友的情况下在公司门口等其下班,却不想看到女友与另外一个男子行走在一起,看似十分亲密。李先生也没有惊动他们而是选择了跟踪,然后发现他们除了一起吃饭,还一起去看了电影。

当晚,女友回到家时,李先生便按耐不住心中的怒火,质问女友是否出轨,女友坚决否认的同时还哭闹着一个人搬了出去,然后便再也没有回过家,当李先生联系其时,女方不但提出了分手,还要求履行当初公证过的赠与协议,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李先生不可置信,理想中的伴侣就这样走了,还想顺手拿走他一套房子。他不懂法律,因此前来询问国晖婚事律师,是否可以不履行协议。

国晖律师对此则表示很遗憾,在这件事情中女方占尽优势,李先生不可以不履行赠与协议。根据法律规定,“

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未办理过户手续,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为赠与有效,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而且《合同法》也有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以为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由此可知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房屋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是以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取得产权证书并且实际占用使用房屋为有效条件。

也即是说,

李先生赠与房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房产证交给了女方,故该赠与生效,且合同已经经过公证,李先生必须履行赠与协议。

如果李先生不履行赠与的话,那等女方提起诉讼的话,法院将会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

所以说,李先生在公证时没有意识到法律的效力,如今想撤销,晚矣。相信大家看完这个故事应该也知道不能随随便便就给心上人公证赠与协议了吧,要不然到手的鸭子不但飞了,还扒自己一层皮,多么得不偿失,像李先生一样,悔到肠子都青了。

房产赠与公证不同于一般事项的公证,其中会涉及到不动产。大家在办理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尤其是自身与被赠与方没有婚姻、血缘关系的情况下,不要随便走公证程序,以免造成日后法律上的纠纷。如果实在要公证,经济能力允许的话就找国晖婚事律师问一下,托其帮忙审核房屋赠与协议,说一说公证的注意事项。小编想如果李先生若是有这么做,估计也不至于变成今天这局面。

值得一提的是,李先生在询问国晖婚事律师时有问过是否可以撤销,针对撤销房屋赠与协议这点,小编要在这里做下补充说明。法律规定,

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受赠人如果有以上法定事由时,不论赠与合同是以何种形式成立,是否经过公赠,是否完成交付,赠与人都可以提出撤销赠与。

好啦,关于赠与合同的事今天就分享到这里了,小编将李先生的故事分享出来也是想提醒一下大家,无论是赠与房产还是公证都要谨慎待之。有法律问题就问律师,切忌因小失大。

房产赠与协议的主要条款以及注意事项

第一,要明确赠与房产坐落信息、产权证号;

第二,明确赠与房产的范围,是将房产全部赠与给另一方,还是双方共同所有,共有房产的情况下还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共同共有,另一种是按份共有,直接明确各自的份额比例,建议明确比例,但是有些公证处对按份共有的赠与协议不予公正;

第三,明确房产的债务承担,债务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房贷怎么偿还,第二为了避免父母出资被认定为债务的风险,可以在赠与协议中明确购房出资中不存在共同债务,如果存在债务由赠与一方个人来承担;

第四,明确赠与方有权赠与房产,防止将来其他人以无权处分为由追回房产,针对这种风险可以约定如果将来房产被追回,赠与一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明确赠与一方在房产过户之前擅自处置房产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明确房产的过户时间以及过户税费由谁来承担,以及不配合过户的违约责任;

第七,明确赠与协议不附加任何条件,接受财产一方不用履行任何义务,赠与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赠与,如果赠与方撤销赠与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第八,明确违约责任约束各方积极履行协议;

房产赠与协议签订之后只是完成了房产赠与的第一步,第二部是房产过户,只有房产过户完成之后整个赠与行为才算完成,如果房产不能立即过户或者是加名,一定要对赠与协议办理公证,否则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公证之后就无法撤销赠与,如果房产能立即加名或者过户,即使赠与协议没有公证,也无法撤销赠与,因为此时赠与行为已经完成。

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权属如何认定

【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理解适用】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个人婚前所有房产赠与另一方,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离婚时,赠方能否返回撤回赠与?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对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其个人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自行为处分行为,当然可以赠与另一方。但在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情况下,存在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之间的衔接问题。我国目前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采登记生效主义。同时,在合同法语境下,赠与合同中,除特定情况的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对于实践中一方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将自己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是按照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则处理,还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处理,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

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此种情况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则处理。因此,虽然夫妻之间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但只要未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赠与方是随时有权利撤销赠与,撕毁协议的。

主要考虑是:虽然《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但并没有绝对排除合同法的适用;而且,婚姻家庭虽以身份关系为前提和基础,但其中亦涉及财产关系内容,应有合同法的适用余地。我们认为,《民法典》实行后,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更应注重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合同编的协调统一,仅以身份关系为由,完全排斥物权法和合同法对婚姻家庭领域财产关系的调整,需要特别慎重。而且,为贯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对于房产的权属明确地通过登记体现出来,也能够最大限度保护不特定地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诚信服务,工匠之道,惟精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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