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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闵安琪 时间:2021-10-05 13:10:31浏览78次

父母出资买房之房产归属

父母出资买房分为结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和结婚后父母出资买房两种情形:

如果是结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的,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如果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第二,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如果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如果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

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如果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第三,如果双方父母均出资,房子落在一方名下的,房子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如果房子落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如果是结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子落在出资方儿女名下,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子落在对方名下(或双方),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第二,如果双方父母出资,房子落在一人名下,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子落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生效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房屋产权归属

一、婚后男方父母出全款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产权归属?

依据《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赠与或借款)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共同所有)规定的原则处理。此种情况下,该房屋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除有明确约定外,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也按照共同财产分割规则予以分割。

二、婚后男女父母和男女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在女方名下,产权归属?

该房屋依据《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部分还是有约定依约定(赠与或借款),即男女父母若约定各其出资是对男方的赠与,则该部分出资属于男方单独所有;若约定是借款,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的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风险防范策略

最稳妥的做法是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如果是赠与,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特别注意:因为婚姻编司法解释用的“约定”,而不是“父母表示”,所以父母单方声明不具有效力。如果父母只和子女进行书面约定,该约定能否束约束子女的配偶,能否在诉讼中得到支持,有待接下来案例中明确。

四、补充:

对《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解读:

本条第一款直接参照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款在原第二款的基础上修改的不伦不类,内涵不明,不利于指导诉讼实践。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于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第二十二条应运而生,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为相关房产纠纷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解决思路。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众多夫妻离婚后一方动辄分走房子一半的情形时有发生,这对房产出资方(即一方父母)造成极大伤害,于是最高院在2011年8月份及时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比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这种对房屋出资款如何认定所作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主要以产权登记作为判断标准来认定不动产的归属问题,较为合理的回应了社会关切,且在司法实践中受到广泛认同。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审判实务中出现了新趋势,最高院的诸多相关判决也被认为是在实务界形成了主流观点。即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并不当然属于赠与,如果没有明确表明属于赠与的,一般认定为借款。本条第二款内容,容易催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出台之前社会上频发的问题。因为生活中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很少有对出资款作出约定的情形。而且本司法解释未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纳入,

本条亦未区分购房出资款与房产产权本身。

至于最高院出台本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如何,只能待后续官方教辅出来后才能知晓。

父母赠予房产合同属哪种赠与合同的类型

父母准备婚房或婚后父母赠予房产是一种很常见的情况,随着现代离婚案件越来越多,其中很多涉及财产分割,那么父母赠予房产合同又是哪种赠与合同的类型呢,它的归属权又如何确定呢,下面让我们来仔细了解下关于赠与合同的分类及父母房产赠予归属权的确认:

一、赠与合同的一般分类

1、现实赠与合同和非现实赠与合同

现实赠与,又称即时赠与,是指在合同成立之时赠与人就将标的物交付受赠人的赠与,现实赠与的合同成立与履行是同时实施的,因而可用口头形式。非现实赠与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将标的物交付受赠人的赠与,非现实赠与合同的订立与赠与人的履行行为不是同时进行的,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2、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和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

这是根据赠与人赠与的目的是否是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划分的。

3、特殊形式的赠与

附义务赠与合同,附义务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和受赠人约定,受赠人要负担一定义务才能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3.2混合赠与合同,混合赠与合同是指含有有偿行为赠与,即受赠人负有一定对价给付义务的赠与合同。

捐赠合同,又称捐助合同,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无偿地将其财产给予他人的行为。4.死因赠与

死因赠与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于赠与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必须是赠与人死亡时生存着的人,受赠人在赠与人死亡时也已经死亡,死因赠与合同就永远不能发生效力。

二、父母赠与合同分类

父母赠予一般属于现实赠与合同和非现实赠与合同,现实赠予合同的比较常见,即直接口头赠予子女。

三、父母赠与房产归属权认定

1、一般来说,婚前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这是没有争议的。若是父母想将房产赠与夫妻双方作为其共同财产,则需要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说明是赠与双方的。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在婚前合法受赠的个人房产不会因为结婚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殊说明,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房产是赠与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赠与财产则归属于夫妻受赠者一方,因此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或妻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部分财产。

当然,以上这些都是以当事人没有约定为前提的,若夫妻双方对于父母赠与的房产另有约定,则应从约定而不再适用法定条件。

以上是关于赠与合同的类型及父母赠与房产合同的类型与归属权认定分析,夫妻关系是最亲密关系的一种,如无必要还是要互相理解协调为主,尽量避免诉诸法律,但是在必要时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很重要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私信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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