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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父母出资买房归属问题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督秀兰 时间:2021-10-05 15:25:31浏览111次

4《民法典》生效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是否属于只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民法典》生效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是否属于只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一、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已有约定”。

(一)《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释》第29条并未明确何种情况属于约定。

1.《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释》第29条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1款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民法典》第1062条1款4项规定,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1063条3项规定的除外(本法第1063条3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可以看出,上述法律规定明确的是赠与合同写明只归一方的,属于明确约定,并未明确“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是否属于明确约定。在我国绝大多数家庭中,父母不会与子女签订赠与合同,也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赠与的意思表示。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1063条,关于“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况”的条文理解,最高院认为:“可以通过出资过程中相关的外观行为加以判断,根据不动产登记情况来判断父母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还是赠与其夫妻双方是比较客观的,实践中也易于掌握,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主义原则也是一致的。即在父母出资意思表示不明时,如果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应当认定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登记在子女夫妻双方名下,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当然,也可能存在登记在子女配偶一方名下的情况,但基于血亲关系的特殊性,此种情况宜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等于已经向社会公开了不动产的所有者只是自己的子女,申请登记的内容也是意思表示的一种,这种情况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均是最高院对民法典作出解释时权威人员,所以,根据以上观点,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明确约定赠与自己子女一方。此种情况下也无需区分赠与的是全款资金还是对应的房产,因为房产是全款资金转化而来,均是一方个人财产。

二、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夫妻支付剩余款项的,除双方有约定外,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父母出的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而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应当归夫妻共同共有。

《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是“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属于对谁的赠与的问题”,而不是“对出资转化而来的房产份额属于对谁的赠与的问题”。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时,该资金属于赠与,但该出资对应的房产所有权份额是夫妻共同共有,即整个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对应的增值收益也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受赠的出资可以作为个人财产分割。

以上观点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1063条关于“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况”的条文理解。

综上,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全款出资属于出资方子女一人所有,对应的房产属于出资方子女一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夫妻共同偿还剩余房款,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部分出资属于出资人子女一人所有,但房产以及升值部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重大变化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子属于谁

针对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问题,民法典作出了重大修订,即删减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致使通过父母出资行为及房屋登记情况推定房屋归属的做法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加大了对夫妻共有财产制的保护。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子究竟属于谁?

情景一

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05年5月登记结婚,因双方收入有限,婚后一直租房居住。王先生的父母考虑到小夫妻租房居住缺乏安全感,遂于2006年9月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一套两居室,并将该房产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问:该房产属于王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王先生的个人财产呢?

答:按照旧规定,该房产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王先生的父母出资以王先生的名义购房,该行为发生在2006年,认定房子的归属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原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则,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原则上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父母未明确表示出资是否赠与一方情况下,可根据房产的登记情况来判断。也就是说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出资方子女单方赠与,该房产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结合案例,虽然该房产是在王先生与李女士婚后购买,但由于是王先生父母一方出资,且产权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应视为王先生父母对其儿子的单方赠与,该房产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

情景二

张先生与刘小姐于202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张先生的父母出资以张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将该房产登记在张先生名下。

问:该房产属于张先生和刘小姐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张先生的个人财产呢?

答:按照新规定,如张先生的父母没有与张先生、刘小姐针对房产的归属作出特别约定,则该房产属于张先生与刘小姐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我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情景二中的张先生父母出资为小夫妻购房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所以,认定房子的归属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民法典》颁布施行后,对于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处理方式有了重要的变化,具体而言:

(1)

有约定,从约定

关于出资性质、房产的归属等问题,如果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有约定的,无论约定该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无论约定房产属于个人所有、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均按照约定处理。换言之,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各方当事人对此达成明确约定后,该约定优先于法律适用。

(2)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明确出资性质为赠与,但各方未就房产归属问题明确约定。对此,父母的出资视为子女及其配偶婚后共同受赠的财产,且该房产是夫妻婚后购买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民法典》施行后,房产归属问题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不再通过一方父母出资行为以及产权登记情况推定房产归出资方子女个人所有。

所以,情景二中涉及的房产虽然是张先生先生父母一方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但按照新的规定,如各方未约定该房产归属的情况下,该房产视为张先生、刘小姐婚后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见,《民法典》摒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以出资行为及房产登记情况推定房屋权属的规定,更加重视对夫妻财产共有制度的保护。

通过上文的分析,相信大家对《民法典》施行前后,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规则变化有了非常清晰的认识。对于自愿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父母,在决定出资前一定要想清楚,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明确约定清楚出资的性质。

如果出资属于对子女及其配偶的借款,则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该笔出资为借款。如考虑到家庭成员之间不便直接书面约定,也可以将反映借款意思表示的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录音等证据妥善留存,以确保后期能将出资款追回。

如果出资购房属于赠与,则要进一步明确是对出资方子女一人的赠与还是对子女及其配偶共同的赠与。如果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只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则应当通过书面形式与子女及其配偶约定清楚,明确该房产归出资方子女一人所有,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纠纷出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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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法典》实施后,婚前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房产归属一览表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的时候,该出资是对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的纠纷近年来不断增加。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2021.1.1实施),其中,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与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有着明显的差别。

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根据这一新规定,建议此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

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一览表(2021)

婚前买房

法条链接》》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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