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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全款买房离婚怎么分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心倪水 时间:2021-10-05 15:55:32浏览117次

婚前一方全款购房,婚后增名,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全款购房,婚后增名,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全款购房,婚后增名,有两种情形:

1.一方婚前全款出资购房,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

一方父母婚前全款出资购房,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在上述两种情形的基础上,婚后在房产证上又增加了配偶的名字,由于配偶一方一分钱未出,这种情况是否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务中,上述两种情形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会意识到这种增名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后果,既然同意增加配偶的名字,视为对配偶的赠与,并且也办理了产权增名手续,赠与行为已经完成。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比例按份共有,那就是共同共有。在具体分割时,虽然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官一般还是会考虑到双方对涉案房屋的出资情况、贡献大小和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因素,从而酌情来确定一个分割比例,实践中按20%/80%、30%/70%比例分割的比较多(注意:因现实中很多都是按揭贷款购房,贷款期限很多都是20年以上,这种房屋在解押前,除非银行那边同意,一般是不能办理增名手续的,但基于夫妻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双方可以通过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方式来进行约定,即使未办理产权增名手续,也是有效的)。

一方父母婚前全款出资购房,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都是瞒着父母,偷偷在产权证上加的配偶一方的名字,父母知道后,往往会表示不同意,毕竟攒了大半辈子的钱,甚至在外还欠了很多债务才凑其的购房款。尤其在离婚阶段,父母一般都会主张归还涉案房屋或者全部出资款,虽然是父母全款出资,但房子已经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了,物权嘛!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既然房子已经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了,子女当然有权处分房子,别说增名了,就算把整个房子赠与给配偶,也是有效的!所以,父母一方主张返还房屋,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至于主张返还出资款,那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了,具体是“借款”还是“赠与”??要具体看情况,根据双方之间的证据来认定。毕竟是一方父母全款出资,在分割时,法官仍会考虑双方对房屋贡献力大小等因素,对出资一方的子女适当多分,至于以后父母起诉要求夫妻双方返还借款,若法院支持,再按照夫妻双方当时实际分得的比例再对父母返还。

我是陈律师,一名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律师。

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离婚咋分

郑某婚前全款买房,之后和孙某结婚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二人共同出钱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买车位,并偿还之前买房所欠的借款。如今二人因感情矛盾离婚,但对房子所属及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孙某能否要求分割该房产?该房子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装修及车位应如何进行分割?

裁判要旨

案涉房屋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登记于双方名下,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案涉车位一个,故上述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法院判令由上诉人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

2012年5月,郑某与杭州莱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郑某以价款100万元的价格向购买了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商品房,在2012年5月付清了全部房款。

不久后孙某和郑某登记结婚。2014年8月31日,经过郑某的同意,杭州莱骏置业有限公司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之后郑某和孙某共同出钱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因所购房屋的房款有部分系郑某向他人所借,婚后郑某和孙某共同归还了借款12万元。

孙某与郑某婚后因生活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原审法院调解离婚,但两人就房屋的所属存在争议。

郑某认为,该房屋系自己在结婚前全款购买,属于婚前财产,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孙某的名字,是为了增进巩固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但并不代表该房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孙某认为,虽然案涉房产由被上诉人婚前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双方共有财产。在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各自拥有案涉房产一半的价值。且双方婚后共同装修、购买车位、归还购买房屋借款,为案涉房屋付出了较多的精力、财力,故双方应各自拥有案涉房产一半的价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裁判:

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房屋虽系郑某婚前出资购买,但权属登记在双方二人名下,且婚后双方曾共同清偿购买上述房屋所负的债务,故该房应认定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因离婚时,未对上述房屋,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此房屋的装修、购买的车位进行分割,故现孙某依法有权主张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对于上述财产的价款认定,因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对房屋、房屋装修费、车位的现有价值分别按3373500元(即每平方米25000元)、300000元、150000元确认,并不违反相关规定,故原审法院予以认可。

对于房屋的分割,原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由郑某婚前出资购买,离婚后一直由郑某居住管理,该房屋应当归属郑某所有,由郑某给付孙某相应的折价款。对于折价补偿的具体数额,考虑到房屋由郑某婚前个人出资,房产登记簿上记载双方二人的名字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巩固夫妻关系,以及婚后双方共同清偿了购买此房所负债务120000元、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确认由郑某给予孙某房屋价款百分之二十即674700元的补偿。

另,房屋装修以及车位宜归属郑某所有,同时根据双方一致确认的价款,按均等分割原则,由郑某折价补偿孙某22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孙某与郑某名下共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房屋(含装修)以及车位一个,均归郑某所有,孙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郑某办理该房屋的权属手续登记。二、郑某支付孙某上述第一项财产分割折价补偿款计8997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装修及车位的分割问题。

案涉房屋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登记于双方名下,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案涉车位一个,故上述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解除婚姻关系,共有基础不复存在,案涉房屋、装修价值及车位均应予以分割。关于案涉房屋的产权归属及折价款给付问题,上诉人孙某认为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应通过竞价等方式确定所有权归属,并由上诉人取得其中一半的份额。

本院认为,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郑某于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在双方离婚后仍由被上诉人居住管理,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二审中被上诉人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定由被上诉人郑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无不当。同时,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对于房屋的装修及车位分割,因均系双方婚后出资,故原审法院判令由双方各半分得房屋装修及车位价值,并根据房屋判归郑某一节认定装修、车位归属郑某所有,亦无不当。

男方婚后全款买房,离婚后,女方有权分得房产吗

如果双方可以达成离婚协议的,那么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协商房屋的分割方式。

如果双方无法协议离婚,需要诉讼离婚,那么法院在判决时会分以下情况分析:

1、男方婚后使用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则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与女方无关

2、男方婚后使用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女方名下,此时,女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但是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到出资,给男方多分。

3、男方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全款购房,则无论登记在谁名下,该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

法律依据:《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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