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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全款买房是否有权拿回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傲白马 时间:2021-10-05 17:52:32浏览57次

父母出钱买的房子,房子归谁

俗话说:父母之爱子,必为其计深远。

为了让孩子更好的安家立业,如今大多数的父母做出的选择就是给孩子出钱买房。

年轻人毕业后工作几年就能靠自己买房的并不多,现在购房的压力也不是一个工作不久的普通人可以承受的。

大部分年轻人还是需要靠自己的一部分积蓄加上父母的一部分积蓄作为首付款,然后自己来支付月供,这样既可以解决年轻人没钱买房的困境,还可以享受家庭带来的美好,父母看着孩子成家立业也会倍感欣慰。

但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我们现实生活中会遇到很多家庭因为房子归谁的问题,闹得很不愉快,甚至还有甚者直接闹到了法庭。

父母出钱买的房子,这个房子到底归谁呢?又有什么样的差别?

一、父母出钱买房,房屋所有权归谁?

1、一方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投资方子女名下,即认定为房产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比如:你在结婚前,你丈夫或者妻子的父母用他们的积蓄(全款)给你丈夫(妻子)买了一套房子,房子登记在你丈夫或者妻子的名下,那么房子就属于你妻子或者丈夫的了。

2、父母一方支付房屋首付,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双方一起还贷,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双方约定共有方式和各自份额的,按双方约定享有该房屋该有房屋的产权。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约定的,视为等额共有。

4、父母双方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父母的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二、离婚后父母买的房产如何分割?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婚房的情况不同,离婚后的处理方法也不相同,下面为大家分析一下五中离婚后对父母买的房子的分割方法。

1、婚后父母一方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子。

比如:房子是一方父母全额购买的,并且产权登记是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子,离婚时房产是认定为出资方子女拥有的个人财产。其实这个判定大家应该都能理解,父母为子女买房就是为了让子女能过上更好的生活,即使是婚后财产,但是也是出资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子。

出现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认为是出资方父母将房产赠与夫妻二人的,这时房产是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该套房产应该是夫妻二人共同分割。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子是出资方父母婚后出资方买的房子只是单独赠与自己子女的,否则都将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3、婚后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产前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子。

婚后父母双方共同出资为孩子买房的现象也十分常见,而且离婚时房产判定的争议也比较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应该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来享有房子的所有权,那么离婚时的房产分割应给根据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来制定。

4、婚后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子。

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买的房,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话,那么该套房产则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会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来进行分割。当然,如果双方针对房产有其他的约定,则按双方的约定来处理房产。

5、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后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子。

如果是上述这种情况,一方父母支付的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自己子女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房产则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父母给子女买房常见问题

1、父母给子女买房的钱属于赠与还是借款?

对于父母出资购房款是否属于赠与因案情不同,法院通常会采取不同的认定。从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案件判决基本倾向于下面这样:

1、如果出资产生于婚前,

若无赠与意思表示的证据,则一般认定为借款。

2、如果出资产生于婚后,

若存在借据,则一般认定为借款。

3。如果出资产生于婚后,

若不存在借据,则根据具体情况可认定为赠与。

2、父母赠与子女的钱可以撤销吗?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赠与人

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非存在受赠人未履行义务或其他法定可以撤销的情形,赠与人不享有撤销权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但是有法律规定的除外。因此,若赠与人的赠与要求附加条件的,需提醒受赠人注意的是是否存在违背法律或公序良俗等情况。

3、把钱借给子女买房,子女不还钱,父母对房子有归属权么?

如果说借钱给子女的目的就是买房,那么父母对该房就不享有所有权,

只是对子女享有债权

。也就是说,房子是子女的,子女欠父母的钱。

4、父母借别人的钱给子女买房,钱由谁还?

例如:朋友向我借了一笔钱给其子女买房,如今他已去世,他女子有没有义务还买房子借的钱?

“父债子还”的前提是女子以其继承其父的财产偿还,理论上房子如果只有子女的名字,那就不算是继承他父母的了,属于子女的私人财产。

至于子女要不要还借的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

借钱的证据是否充足

,根据法律规定,超过5万元的借款,除了借条外还需要有转账记录或者其他辅证。

2、债务人另一半知不知道,有没有证据证明另一半知道。

3、债务人另一半留下来的财产是否可以支付欠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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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按揭给儿子买房,能收回吗

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是不是共同财产不重要,主要看出问题时怎么分,如果没出问题就不会考虑是不是共同财产了。首先要区分一下儿子夫妻是不是存在婚内共同还贷的情况,如果能够证明不是共同还贷的话就不存在补偿问题,这个在司法实践中其实蛮难证明的,虽然从儿子的卡中划钱给银行还贷,但是儿媳工资用来维持家庭开销的话也算是共同还贷的。如果不能证明的话,就是存在婚内共同还贷的情况,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通常会判决房产房屋产权归登记方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房产增值的部分,离婚时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各法院的补偿额的计算方法大致如下:

第1步:计算不动产升值率,

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不动产成本

,而这里的”

不动产成本=购买不动产时的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

”,在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需考虑利息成本,不能简单的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房产价格得出的升值率。

第2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

共同还贷本息的现价值=共同还贷本息*不动产升值率

,共同还贷本息的现价值的

即为应补偿给女方的数额。离婚时如果房产的价值反而比当初购买时下跌了,面对这种房产没有增值反而下跌的情况,产权登记一方至少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本息一半的金额。

父母想收回房产吗?

收回房产这个说法不大准确,因为产权人就是儿子,父母与儿子之间如果有类似于房产代持协议这样的文件存在的话可能存在“收回房产”一说,如果没有的话不存在“收回房产”的说法,但是父母想要要回婚前出资和婚后帮儿子还的按揭款是可以向法院可以主张自己的上述款项是借给儿子的,虽然说《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里面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规定是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但是现在北京、深圳以及上海的很多法院的做法是首先尊重父母子女双方意思自治,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只要父母主张说是借款的话,就算没有欠条很多法院也会支持返还借款的,现在的主流思想就是认为孩子不能白拿父母的钱,当然这也要看各个法院的以前的判例以及法官是持着怎样的态度,这个说不准的,但是可以从是借款角度主张一下,支持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钱都是白送吗错父母随时有权要子女还钱

★案件概况★

▼小刘系刘某某与黄某某之子,2014年8月30日小刘与小李结婚,小李成了刘某某与黄某某的儿媳。刘某某一家为河北省泊头市户籍,小李为北京市户籍。2015年2月27日,小李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商品房,房屋的购房款全部由刘某某、黄某某所支付,共计为1372062元,由于小李有北京市户籍,具备申请自住型商品房的资格,该套房屋只能以其名义购买。

▼小刘与小李结婚后,二人感情不和,2016年底双方开始闹离婚,涉及夫妻财产认定时产生分歧,对以小李名义购买房屋的房款,双方理解不一致,小李认为男方父母出资购房,是给他们小两口安家,属于对子女赠与,并非是借款给子女,他们无偿还义务。

▼房款137万余元,刘某某与黄某某夫妻二人出资,因儿子结婚老两楼将其二人的存款80多万元,还不够支付房款,剩余的款项均系其二人向亲戚朋友所借,他们经济能力有限,不可能都是送给儿子的不是赠与,在他们有条件时候是需要偿还的,双方协商不成,于是就起诉到了法院。

★争议焦点★

作为父母的刘某某、黄某某为儿子结婚买房,所支付1372063元购房款,是赠与还是借款?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以及北京高级法院再审,对其儿子、儿媳的诉求没有支持,判决小刘、小李李颖作为购房款的借款人,应当返还出借人刘某某、黄某某借款共计1372063元。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京民申2635号

★实务分析★

第一,儿女在买房时,父母给予的房款资助,都是无偿赠与吗?

赠与合同关系,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一种法律关系,根据赠与纠纷的实务,通常是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赠与事实的存在,就像前述案例中刘某某、黄某某夫妻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儿媳小李、儿子小刘偿还借款,那么对赠与事实小李他们要提供证据证明,但是在没有相应证据来证明赠与成立,且刘某某、黄某某二人的经济能力平平、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认定存在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双方一旦对此款项是借款还是赠与产生争议时,法院往往是将此认定为借款。

第二,儿女买房在不能自力更生时,父母资助不要理所当然认为是白送,父母有权要求偿还。

现实中由于房价高居不下,年轻人刚刚参加工作没有几年,积蓄有限,买房就是力不能及。大部分作为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是作为儿女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没有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子女买房时候父母出资相助,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就像前述案例中,刘某某与黄某某在倾其所有的80多万元存款后,还凑不够儿子的房款137多万元,不得不再向亲戚朋友去借贷,如果将这137万余认定为对儿子儿媳的赠与,二位老人不仅积蓄全无,可能还会背负巨额债务,二位老人也不认可是赠与,如果认定为赠与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因此法院认定为借款,子女应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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