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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首付男方出的离婚怎么分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智香薇 时间:2021-10-05 18:16:32浏览60次

男方首付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丁某个人出资首付20万贷款买了一套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6年3月,丁某与胡某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还贷。后因二人感情不和,长期吵架,双方感情破裂,胡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丁某名下的上述房屋,法院会支持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律师说法:

本案中,丁某婚前首付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如与胡某无法协商处理,一般法院会判决该房屋归丁某。剩余未还贷款部分由丁某继续偿还,婚姻期间共同还贷款项及相应增值部分,由丁某对胡某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数额,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实务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签订购房合同,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离婚时一般判决归登记一方,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姻期间还贷部分,即使由产权登记方工资还贷,如夫妻没有分别财产制,还贷款项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应予以分割;

3、婚前贷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还贷如是用个人婚前财产还贷,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但是产权登记方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为个人财产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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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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