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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首付款离婚如何处理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聂天骄 时间:2021-10-05 21:25:33浏览57次

婚后一方父母付首付,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案情简介

男方与女方结婚后生有一子,后婚姻出现问题男方请求离婚,男方要求抚养孩子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据了解,房屋是由男方父母付首付然后剩余房款是以男方的名义按揭贷款,婚后两人共同还贷,此外,装修款由女方父母出资。

庭审中,男方称因首付款为其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故204号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女方则主张,因后续贷款为双方共同偿还,且借款合同中写明其为共有人,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二、法院判决

男方要求确认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的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房屋应作为双方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律师观点分析

首先,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的情形,该房屋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此问题曾经引起过较大争议。但后来的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此类型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做如下分析:

(一)《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该房屋才属于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本案中,男方的父母仅支付首付款,不能认定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取得的财产,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涉诉房屋的购房合同是在婚后签订的,房屋的贷款合同也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房产证亦是在婚后取得的,应当认定薛某某对于房屋的取得有较大贡献(银行的贷款),所以涉诉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正确的。

(三)在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分割房屋时,应当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还贷情况等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本案中,分割涉诉房屋时,法院不仅考虑到男方的父母支付首付款的事实,同时考虑到女方的父母出资装修的事实,亦兼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对房屋进行分割,体现了公平公正,兼顾各方利益。

四、相关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二十七、【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认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付首付,写两人名字。离婚后如何分割

根据法律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登记在夫妻名下,如果没有明确只归一方,视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明确只归一方,则是夫妻的个人财产。

甄别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应从两个方面予以考量:

第一: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此明确表示的时间应该是在出资或赠与的当时。

第二: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彼此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的借贷往往没有借条,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

此种父母出资行为性质不明的情况下,考虑到具有单务行为属性的赠与关系因不需要受赠方作出积极行为,而较具有双务行为属性的借贷关系更难以被证明;且在中国现实国情下,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故将父母出资性质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主张借贷关系一方更为合理,若主张借贷关系一方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父母出资为赠与性质。

婚后出资或贷款的部分,财产一般是一人一半,可以先协商谁要房屋的产权,不要的一方可以要求按照房屋现值的一半支付折价款,如果尚有贷款未清的,由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继续还贷,离婚时,房屋折价款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第一步:计算房屋总成本=首付+已还贷款+未还贷款+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属于购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等,以及因个人享受的特别优惠补贴)

第二步:计算房屋增值率=房屋现值/房屋总成本

第三步:折价款=(首付+共同还贷本息)×增值率/2

请记住:无论走到哪里,都应该记住,过去都是假的,回忆是一条没有归途的路,以往的一切春天都无法复原,即使最狂热最坚贞的爱情,归根结底也不过是一种瞬息即逝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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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参阅要点:

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出资人子女一方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不动产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公平分割。

案情简介:

王某是家中独子,父母一生辛勤劳动,攒下100万元。2008年,王某和刘某登记结婚。2010年王某父母拿出自己的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王某刘某夫妻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房屋贷款是以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王某支付按揭贷款,2013年该房屋产权办理在了王某个人名下。

2016年,王某和刘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案情简析:

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因为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王某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法律依据: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北京西城法院:离婚纠纷中的房屋分割:十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案例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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