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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2020年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个人如何办理

来源:宅基地作者:仉巧夏 时间:2021-07-24 09:43:17浏览74次

对于农村居民来说,最直接的好处就是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通过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可以有效减少因农村宅基地权属纠纷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接下来,五六懂法网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农村宅基地登记如何确认

首先要看宅基地的大小。

根据《江苏土地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农村村(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住房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登记时农村宅基地超占面积怎么处理?

1 .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自《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扩大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从1982年实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到1987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可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按实际核定面积进行登记。面积超过当地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的年谱栏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房屋单独建造或者现有房屋拆除、改建、装修或者政府依法实施规划、改建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按照当地标准重新登记。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况下不确权?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了继承和分离,还有一个以上的农民;

3.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农村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的房屋;

4.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

5.农村村(居)因新建房屋需要拆迁的,未拆迁的旧房或旧房纳入土地置换工程规划,不予复垦;

6.闲置或者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者原居住地被依法征收,已经依法统一安置或者补偿的;

8.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

9.经批准,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空的房屋;

11.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限制土地权利的;

12.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确认的其他情形。

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使用权如何确认?

对于没有权属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的历史用途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依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经法律批准的原有宅基地,如何得到非村民和非农业户口居民(包括华侨)的确认?

宅基地经依法批准的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房屋产权无变动的,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而在《集体土地使用证》注栏中,“权利人是依法批准的原宅基地使用者”。

原村民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使用权如何确认?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后,必须出具原始证明材料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依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明“权利人是依法批准的原宅基地使用者”。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非成员

继承房屋的子女必须提供相关权利人签署的法律文书或意见,经村委会盖章认可后方可申请登记;继承人是非村民(含城镇居民)或者是村民但在本村有另一处宅基地的,在申请登记时应当给予相应的条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栏目中注明该房屋不得改建、改建、扩建。当处于不宜居住状态(自然倒塌或自行拆除)时,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而在《集体土地使用证》注栏中,“权利人是原农民集体成员住所的合法继承人”。

申请农村宅基地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簿、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申请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 .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审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产分离、赠与、捐赠协议、合同、证明等。土地权属争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

4 .地籍调查表、宗地地图和宗地边界坐标;

5.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村提供的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村民向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处)提出书面申请;

2.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对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查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告期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3.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农村宅基地登记过程中如何处理国有农场宅基地等特殊情况?

1.国有农场宅基地、已退出集体转让并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宅基地,应划定为城市居住用地(土地类型071)。初审时应注明按宅基地管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并在土地登记簿备注栏和土地证备注栏中说明;

2.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

3.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或者批准面积,符合政府按户建房条件的,经依法分户后,根据情况予以确认登记发放;符合政府关于按户建房规定但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宅基地不超过按户建房总面积标准的,可以按照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总面积,使用权面积按照有关当事人的约定分摊,没有约定的,按户平均分摊。一户申请新宅基地的,必须减少登记面积;

4.闲置或者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确定,使用权已经确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

5.未登记发证的情况应在统计汇总表备注栏中说明,并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办公室备案,并记入宅基地管理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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