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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有什么特征?下列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表述正确的是

来源:宅基地作者:守思娜 时间:2021-07-24 15:23:18浏览121次

近年来,农村纠纷越来越多,其中最突出的是宅基地流转。在本文中,五六懂法网网重点介绍了宅基地的流转及其法律后果。我们来看看。

宅基地使用权有什么特点

(1)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严格:仅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制度的目的是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问题。

(二)对象: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3)内容:以“户”为单位。

(4)取得:具有行政审批和赏罚的特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出售或出租房屋,然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五)无限期、不可分割。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没有限制。只要房屋或建筑物存在,房屋或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就继续存在;如果房屋或建筑物损坏或丢失,只要业主和使用者愿意修复或重建(必要时经批准),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持续很长时间。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与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属设施分开转让或者处置,只能按照“与房同行”的原则进行转让或者处置。

一、宅基地及其使用权

宅基地是农村农民或个人作为居住基地拥有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者有权依法占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有权依法使用该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作为一种独特的用益物权,权利人不仅享有占有、收益等一般用益物权的内容,还享有在土地上建造房屋、附属设施等附着物并取得其所有权的权利。

第二,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效用

农村宅基地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分为三类: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

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

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纠纷。由于合同主体的不同,适用法律在确定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转让,只要双方订立的转让合同符合有效合同的要求,即视为转让合同有效。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但应当注意的是,产权转让登记规范的是产权行为,属于行为。过户登记是有效房屋当事人的义务之一,而不是合同效力的必备要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说明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只要该农村房屋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的其他要求,也应当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农民的房屋不得再向城镇出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发生变更,因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转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这表明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需要进行相应的登记。

以上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咨询我们在五六懂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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