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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登记规定有哪些?汕头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

来源:宅基地作者:潜文昌 时间:2021-07-24 23:28:19浏览134次

宅基地是农村特有的。农村人要盖房子,需要宅基地证和土地使用证一起。但是农村土地使用证只有一份,那么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五六懂法网网边肖通过你的提问带来了以下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农村宅基地的登记要求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如何确认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国务院1982年2月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前农村居民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面积,实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后未拆除、改建、重建的,可以根据现有实际使用面积临时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日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日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1986年3月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按实际面积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对于符合当地政府关于按户建房规定但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宅基地不超过按户建房总面积标准的,可以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4.农村非农业户口居民宅基地产权不变的,可以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不批准重建的,由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

5.接受转让或者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总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以临时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确定。

7.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根据所有权规定的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上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房屋由住户自建或者现有房屋被拆除、改建、重建或者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出部分返还集体。

8、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未发生变化的,依法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不批准重建的,由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

9、闲置或房屋倒塌、拆迁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确定。使用权已经确定的,由集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由集体收回土地。

相关规定

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办公室(农业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有效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钟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是农村代征的登记发证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法律法规,本着尊重历史、关注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结果和年度土地利用变化调查结果的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处理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地籍调查结果,如地籍调查问卷和执行勘界过程形成的土地权属边界协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要本着“权属合法、界线清晰、面积准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等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在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摸清每块农村土地的权属、界线、面积和用途。同时,要注意地籍测量和登记的变化,保持地籍成果的更新。

有条件的地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的地籍测量应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计算宗地面积;在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根据全国土地调查结果,可以核实确定权属边界,详细描述边界方向,采用地图上测量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图和地籍图的比例尺不小于1: 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后可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测量时,应测量界址点坐标,用解析法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地图与地籍图的比例尺不应小于1: 2000。经其他方法(如测量法)认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算宗地面积。

第四,把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确认给每一个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定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的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确认为每一个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存在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边界的,应当确认土地归村民小组所有,并发给村民小组和农民集体;对于土地权属边界不存在且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村民小组(原生产队),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认可这部分土地的现状,明确归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当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村民小组组织不健全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依法“并村成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变的,所有权仍确认给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村组合并”后发生变更,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在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更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确定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对于“撤村建房”后未收回的原集体土地,只进行统计调查,不发放登记证。在调查统计时,应当在新建单位名称后注明原农民集体的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权利人”栏和土地证“土地所有者”栏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要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的,由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制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管理。在土地权属登记过程中,应当由农民集体所有制代表提出申请。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由各省(区、市)根据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

6.严格规范和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确认给农民集体成员。非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需要集中搬迁的。经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以按规定登记发证。农村或者城镇居民拥有宅基地,非农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按照规定登记发证。“权利人是原农民集体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应在《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编年史栏注明。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动的,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编年史栏目中,应该注明“权利人不是农民集体的成员”。

对于没有所有权证明的宅基地,需要了解土地的历史用途和现状。村委会出具证明,无异议公告30天。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历史阶段的超面积宅基地权属登记发证

1982年《集体土地使用证》实施前,农村村民用于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如果自《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土地面积未扩大,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从1982年实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到1987年实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可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按实际核定面积进行登记。面积超过当地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的年谱栏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家庭建筑或者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改建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按照当地标准重新办理权属登记

九、妥善处理非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非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后方可登记。对于非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要查明土地的历史用途和现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和相关土地利用政策,完成土地利用审批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标准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标准化建设。严禁从事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未经合法处理的非法土地进行登记发证。非法使用土地不得登记发证,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农民集体土地未经法定征用程序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转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农村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房或“小产权房”。土地权属登记发证不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或者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纠纷的调解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纠纷调解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

十二、规范和完善现有土地登记数据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检查、整理和完善现有土地登记资料。所有已经登记发放的包裹都是信息缺失、不规范的,应尽快纠正和完善;发现注册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登记数据全面、完整、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土地登记数据管理。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按照《土地管理法》 (TD/T 1015-2007)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高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和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请参考您当地的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

以上是你问题的答案。农村宅基地有很多规定,不能卖给外人,也就是村外的人。如果村里的人在城里买房,那么宅基地就归集体了,外面不能交易。你可以咨询五六懂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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