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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的问题如何解决

来源:宅基地作者:初沛白 时间:2021-07-25 06:48:21浏览110次

目前,各地正在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然而,许多农民和负责使用权登记的人经常报告说,他们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如何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问题?下面,五六懂法网网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

如何解决农村宅基地确认问题

农村产权调查中的房屋调查应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相关要求。不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简单易行的调查方法,调查记录房屋所有人、建筑结构、层数等。当场参考边界,测量房屋边长,简单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形成符合登记要求的权利登记调查结果。对于新农村社区或多层多户,可以通过实地测量房屋边长,核实现有平面图,计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

所有权调查结果公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应当首次登记,权属调查结果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房地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调查农村房地产整合权属时,应当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权属调查结果发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其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以张贴公告的形式公布调查结果。对于农民工较多的地区,可以通过电话或微信向权利人和利益相关方告知权属调查结果。

依法处理“一户多房”问题

基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按“一户一房”的要求向“一户”登记。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不分户,但未经批准单独建房的,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并依法进行权利登记;不单独居住的,宅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分户后建筑用地总面积的标准,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经批准建房和占用宅基地的农民集体成员,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进行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自《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扩大,事后是否超过当地面积标准,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登记为权利。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后依法登记标准面积,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栏注明。

历史上转让或者赠与的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应当按照转让或者赠与时宅基地超过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进行权属登记。

以上是边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五六懂法网网也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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