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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要怎么样才能取得

来源:宅基地作者:功州 时间:2021-07-25 09:38:22浏览66次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房屋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取得?以下是给你的案例分析!

[案例]

1995年10月12日,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程某与胡某签订房屋土地转让协议,同意转让面积250.56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156.60平方米,房屋前93.96平方米。之后,程在分配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原基础拆除施工),并于1996年4月9日取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胡死后,程把房子前面的空地改造成混凝土地面,用作水坝。由于程家门前的土地与胡家的承包地相邻,胡的儿子胡某某自2015年以来一直与程发生纠纷。程认为,他收到的宅基地中,包括了房子前面93.96平方米的空地。胡某某认为,父亲出售的土地只是政府批准的156.60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包括房前空地。双方都为此向法院上诉。

[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不违法,是有效协议。但争议地块不在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胡不能转移处罚,应按原权属状态处理。

首先,本案争议地块、宅基地的非主客体与从客体之间的关系,不适用从客体随主客体转移的一般规则。胡转让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包括独立的厨房、厕所、杂物间、猪圈等。附属于有争议的阴谋。即使转让协议中没有约定争议地块上的附着物一并转让,也适用奴隶随主转让的一般规则。但胡转让时,争议土地为空地,原宅基地不包括争议土地,争议土地不能随宅基地一并转让。

其次,程灿依法享有所有权保护请求权。本案争议土地按原权属状态处理。至于争议土地的原所有权状态,可能是胡的保留地或承包地,也可能是集体经济组织尚未确定用益物权的流动地,甚至是外人取得用益物权的土地(当然,外人享有权利的可能性较小,因为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选择长期隐忍)。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程灿不能确定取得争议土地的用益物权,但他长期占有和使用争议土地是不争的事实。因此,虽然不能取得用益物权,但在占有期间,可以依据《民法典》第462条的规定,行使主张占有保护的权利。即占有的不动产被占有的,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妨害占有行为中的危险;因侵占或者阻碍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要求赔偿。当然,程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不能对抗有争议的地块的所有权人和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用益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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