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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制度改革应如何实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

来源:宅基地作者:有姝美 时间:2021-07-25 17:33:23浏览67次

今年春节假期前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对现有农村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因此宅基地制度改革要谨慎进行。

笔者的观点是,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从长远看应该与城镇接轨,即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自由交易;但是考虑到现有条件的制约,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只能将宅基地的自愿有偿退出与农民工的城市化联系起来,作为农民工城市住房整体解决方案的一个组成部分。

许多学者批评了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用一位学者的话来说,现行宅基地制度的弊端是:“我国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征地以分配为主,少数地区除外,不允许流转。没有交易市场,宅基地就没有价值。农民不同于公民。如果他们名下没有增值房产,就没有在城镇买房的购买力。”解决办法是:“放开对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限制,让农民享受土地流转的增值收益。”

如果把上述“弊病”理解为对现状的描述,那么那位学者是对的。但是,如果要立即“放开对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限制”,笔者认为要慎重考虑,尤其是“放开”对城市劳动力市场农民工的生活费用、工资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根据国家计划,到2020年,大约有1亿至1.3亿农民工可以在城市定居。也就是说,到那时,“武后式”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庭”仍将超过1亿。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差异,这些农民工的住房成本大大增加。如果工资不上涨,他们在农村的生活将成为一个问题。如果按照住房支出的增加提高工资,相当一部分城镇用人单位和个人将无力承担。

为此,笔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自愿退出应仅限于城市农民工。宅基地使用权自由交易从长远来看是正确的,但应该放缓。

允许农民工自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为他们提供财产性收入。然而,宅基地使用权的价格主要取决于其位置。城市农民工大多来自不发达的农村,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如果通过市场交易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恐怕很难弥补城乡住房支出几十万元的价格差距。

在重庆,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表现为土地票,只是政府实施的解决农民工城市住房问题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其实质是解决各行各业农民工的城市住房问题,特别是由于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和产业集聚而繁荣的房地产开发的获利者。没有这种“组合拳”,单纯依靠宅基地改革是不可能解决农民工家庭的住房问题,也不可能促进农民工家庭的城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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