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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宅基地作者:关晓旋 时间:2021-07-30 16:43:43浏览85次

第一青苗补偿标准

(一)征用(使用)农村集体耕地,按照市政府公布的统一征地年产值补偿一年,补偿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地测量的耕地面积(水平投影面积)为准。

(二)青苗费属于种植者。

第二条树木、果树、花卉、苗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树木、果树、花卉、苗木的补偿,以被征收(使用)土地的规划面积与耕地、其他农用地的畜禽养殖场、农村公路、坑塘、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旱谷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面积之差为依据。

(二)耕地种植的农作物,已经作出附着物的,不给予青苗补偿,已经作出青苗的,不给予附着物补偿。

(三)死亡的果树、花卉不予补偿。

(四)果树种植密度超过合理种植标准的,按照合理种植标准进行补偿;对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果树,按照合理种植量标准折算补偿。

(五)间作果树按种植品种比例大的类别进行补偿,其余不予补偿。

(六)补偿后,在国土部门发出土地交付通知书前,附着物由所有权人处置。

第三条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

1.根据符合建房条件,但因特殊原因未取得审批手续的农村村民,人均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的面积标准。

2.经现场核实,该户确非紧急抢修抢建房屋,而是一次建成的房屋,不符合本项第1、2项要求,室内设施及装修不予补偿。

3.在原房屋外建造的房屋或在原房屋内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房屋,以及村民出售宅基地和房屋后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新建房屋,只给予拆迁补贴。拆除标准为:砖混结构及以上80元/m2,砖混结构50元/m2,土瓦结构及以下30元/m2,不另补偿。

4.继承取得的房屋,按照第1-4项的规定确定房屋类型,符合第1-4项规定类型的,按照相应标准给予补偿。

5.主墙已经坍塌,留下残墙或四墙无顶无住房必备条件的房屋不予补偿。

6.房屋补偿标准的价格包括房屋基础和安置重置成本。

7.房屋补偿以建筑面积为准,以外墙实测面积为准。

8.对公告后已建成并按拆除处理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二)室内设施及室内外装修补偿

(三)养殖业、加工业和农场的补偿

1 .各类养殖生产用房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根据建筑结构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2 .未经批准或备案的养殖用房和加工用房,统一按照简易结构(厢房、简易房)标准给予拆迁补贴。

3.在主要交通干线上从事生产加工和商业用途的底层房屋,在征地调查核实时已在运营并有完整证照的,视运营性质、运营情况和生产经营设施投入情况,在补偿的基础上按附件2规定的标准分别给予100-300元/平方米的补助。

4.特殊行业搬迁费按考核规定办理。

(4)结构补偿

第四条所有合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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