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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没房子怎么补偿?没建房子的宅基地被征收怎么补偿

来源:宅基地作者:有姝美 时间:2021-07-30 19:43:44浏览131次

一般来说,农民会有自己的家园。这是对集体经济的一种应用。如果他们的宅基地上只有一些大米,却没有房子,这应该做出怎样的补偿?下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五六懂法网网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宅基地无房如何补偿

只补偿地上附着物,不补偿房子。

申请批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农村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需要分家且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已定居并成为无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三)因发生或者预防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在乡(镇)村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告,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和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未满十八岁的;

(二)原宅基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住户需求的;

(三)出售或出租村内房屋。

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房的,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用地转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进行住宅建设,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提前开垦与占用耕地面积、质量相同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不具备复垦条件或者复垦耕地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十二条下列宅基地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

(一)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在乡(镇)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房以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用于批准用途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因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以上内容是相关回答。如果你的宅基地上没有房子,这种情况的补偿会很少,基本上只补偿地上的附着物,比如米和菜。如有其他法律问题,可咨询五六懂法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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