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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改居”后农村宅基地怎么办证

来源:宅基地作者:池兴业 时间:2021-08-01 17:23:53浏览128次

问:某村民1990年取得农村宅基地土地证,2001年“村改居”后行政村成为县城建成区,居民转为非农业户口。2008年,该居民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栋五层多户住宅楼。县政府集中力量进行违法建设;规划部门收取费用并补办规划许可证;集中违法建设办公室从其土地权益中收取2万多元。现居民已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国有土地协议出让。应该怎么做?

答:要按照行政法规定的依靠保护的原则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赔偿。”既然规划部门已经办理了规划许可手续,集中违法建设办公室已经收取了土地收益金,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为县政府已经批准了居民的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应该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为他们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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