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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代理词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4-13 14:09:02浏览76次

8.作为用人单位,原告未依法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的规定,被告预先支付的600.00元的初步鉴定费由原告支付。

被告的上述主张有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支持。相关证据已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另一方进行了交叉质证。我希望你的法庭能依法接受!原告在庭审中多次强调,将被告从县人民医院转移到大学附属医院治疗是私人转移,相关费用不予确认。这位代理人在法庭上以合理的理由完全驳斥了这个案件。现在特别强调的是,被告提交了2013年某一天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上述《处理意见》明确指出“继续在上级医院诊治”。因此,被告没有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转到大学附属医院接受治疗,而是因为他受了重伤,被原治疗医院允许转到医院。我们现在已经向法院提交了费用清单,所以原告应该支付与治疗有关的费用。

三、审判期间,法院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双方同意。在这方面,代表被告知,一些人和他的家人对主审法官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感谢。白某刚满19岁,因工伤致残。现在所有的治疗费用都由他自己支付,而用人单位却没有支付一分一毫的费用,甚至连**起码的照顾和问候都没有。他对员工的冷漠和蔑视是不可接受的。作为弱势群体,我们恳请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此案。为了防止对方以调解的名义无故拖延诉讼,造成长期决策的现象,我方当事人在此明确陈述自己的观点: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我方希望贵院能在三个月的简易程序期限内结案。

综上所述,被告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通过法律程序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的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主张“确认被告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不属于民事案件范围,且已超过起诉期限,应依法裁定驳回诉讼。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他们的主张是主观臆测,不应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各种损失的主张得到充分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我希望你的法庭会依法支持它!

被告诉讼代理人:北京董浩律师事务所

钱丽君的律师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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