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0 22:16:05浏览133次
一、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内容范围、期限和受理主体:
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或者认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或者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事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
二、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三)医学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员工受伤程度等基本信息。
(四)工伤认定说明书申请表: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晰。
2.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在首页加盖单位公章。
3.在损坏零件栏中填写具体的损坏零件。
4、职业病诊断时间栏,根据职业病诊断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按首次就诊时间计算。
5.在对伤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当时所做的工作、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的位置和程度进行简要描述后,应明确说明。职业病患者应具体说明他们在哪个单位从事什么有害作业,何时开始和停止,以及诊断结果。
6.申请工伤认定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劳动者受伤时医疗机构出具的首次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当雇员受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时,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就业合同或其他劳动和人事关系的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的证据:
(一)员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执行公务受到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其他有关证明;
(三)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不在工作岗位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四)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并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或死亡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
(七)因战争或者因工负伤致残、退伍军人的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申请人按照书面通知补充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申请。
四、工伤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审查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认定,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对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雇员或其近亲属认为该伤害是工伤,而雇主不认为该伤害是工伤,则雇主应承担举证责任。
五.暂停: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需要作为工伤认定依据的,应当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结论之前中止工伤认定的期限。
6.对工伤认定做出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认定工伤的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明确事实和权利义务。
七.工伤认定结论的传递: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革命伤残军人证》或者《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服务参照民法的相关服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