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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工伤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0 22:16:19浏览119次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用人单位应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按规定进行工伤治疗等。关于这一规定,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一个是雇主支付福利的时期。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视为遭受工伤的,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期限为工伤发生之日起至工伤认定之日止。

第二是雇主支付工伤费用。在此期间发生的所有依法应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均由单位支付。这不仅包括用人单位按规定应支付的项目,也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应支付的项目。《工伤保险条例》本条例旨在敦促雇主在工人遭受工伤时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二是在劳动保障部门的管辖范围内和期限内进行验收。

什么情况下工伤认定申请不被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没有特别规定。但从法律规定的受理情况来看,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包括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后,在受理期限内未提交完整材料的情况;第二,它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管辖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应通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第三,超过申请时限。

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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