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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的保障,最大限度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7 17:00:09浏览152次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当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缴纳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受伤工人的基本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过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雇主应该参加工伤保险,但没有参加。用人单位职工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然而,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拖欠或无力支付,或者利用恶意诉讼来拖欠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导致工伤待遇得不到落实,从而引发矛盾。

2006年,农民工钟建新在工作中遭遇车祸。雇主没有为他提供工伤保险。法院命令雇主支付35万元。然而,用人单位以各种方式逃避付款,后来干脆搬出工地,转移了财产。执行他的判决已经成为一个遥远的前景。

万一将来发生工伤事故,工人不必担心单位的不负责任。没有人会支付巨额医疗费用。只要他们能安心治病,费用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郝雪博士解释说,这篇文章体现了“拯救生命至关重要”的原则。不管是谁造成的,伤害都不能拖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单位或第三方可以逃避责任。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单位和第三方索赔。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垫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如果工伤的责任不属于用人单位,而是第三方的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受伤工人的权益又如何得到保障呢?《社会保障法》规定:“第三人因工负伤不能支付医疗费用或者因第三人的工伤不能确定第三人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后,有权向第三方索赔。

此外,社会保障法也相应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第38条规定,原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住院伙食补助”、“总体规划区外医疗交通住宿费”和“五级至十级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项政策不仅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负担,还可以帮助员工及时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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