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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死亡赔偿多少,工伤保险能否因死亡而收回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3 16:20:03浏览153次

社论同志:

我儿子是一家私人未注册煤矿的矿工。他已经在地下工作半年多了。矿主没有给他支付工伤保险。他最近因事故受伤,被列为二级伤残。由于矿主拒绝支付赔偿,当地保险机构支付了一次性残疾津贴(25个月工资)、残疾津贴(20年85%工资)和基于残疾津贴的医疗保险。当我的儿子在付款后不久因病去世,保险机构向矿主索赔费用时,矿主向我索赔伤残津贴和其他相关部分的费用,因为我的儿子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就去世了。我可以问一下,由于我儿子的死亡,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福利能否收回?

高昊读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支付费用。无营业执照、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该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事故的,应当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缴纳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垫付。提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报销。用人单位逾期不归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要求赔偿。根据相关法律,对具体损失,如人身伤害赔偿、医疗费用、损失的工作费用、交通费用和营养费用,采用差别赔偿原则,而对抽象损失,如无法工作的受害者死亡,采用定型赔偿原则。

固定报酬采取一次性支付的形式。赔偿权利人获得金钱后,所有权将转移。如何使用以及如何在几年内使用是权利人的权利。即使债权人在赔偿期限届满前死亡,债务人也无权要求赔偿有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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