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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亡补助金标准,我国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8 16:45:02浏览90次

【简介】:自2011年1月1日起,国务院修订实施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新规定做了几处修改,包括将我国工人的死亡津贴标准调整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前几天,我挤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询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内容。详情请见下文。

几天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回答了记者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提问。

问:决定对条例作了哪些主要修改?

答: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决定对《条例》作如下重大修改:一是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第二,工伤范围已经调整。 第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解决程序。 第四,提高了一些工伤的治疗标准。五是减少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问:这次修改为什么要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答:条例规定,企业、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工伤事故没有规定,但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制定具体办法。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不享受财政拨款的组织两类机构的工作人员工伤待遇,没有规定其他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伤待遇。 移交给省级地方政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这两类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 目前,大多数地方没有规定,已经颁布的规定也不统一。

为了解决这些员工工伤保险政策不明确、不一致的问题,决定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不受公务员法管辖的组织也将纳入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这样,2011年1月1日新条例实施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简介】:自2011年1月1日起,国务院修订实施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新规定做了几处修改,包括将我国工人的死亡津贴标准调整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前几天,我挤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询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内容。详情请见下文。 问: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两次调整:一是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扩大到包括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同时,工伤认定的范围仅限于事故的“非主要责任”。

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删除了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事故伤害不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以及滥用药物造成的事故伤害不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答:目前,一些统筹地区的一次性死亡赔偿金标准过低,最低为3-4万元,全国平均水平为10.24万元。这不仅难以保证受伤工人及其受抚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而且影响了雇主参加保险的积极性。为此,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决定将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城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2009年的数据,大约是34万元。

【简介】:自2011年1月1日起,国务院修订实施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新规定做了几处修改,包括将我国工人的死亡津贴标准调整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前几天,我挤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询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内容。详情请见下文。同时,为避免伤残职工待遇差距过大,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决定提高伤残职工一次性补偿标准,同时也适当提高伤残职工一次性补偿标准: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一次性补偿标准提高3个月。 五级至六级残疾职工一次性补偿标准提高2个月,七级至十级残疾职工一次性补偿标准提高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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