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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对比,我国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做了什么修改?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8 11:20:04浏览137次

自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在中国实施以来,在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解决实践中的新问题,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国务院于2010年12月24日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对工伤保险和工伤鉴定房的范围做了更详细的规定。现将《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描述如下。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它没有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伤事项,但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号文件,明确规定了两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不属于财政拨款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工伤待遇: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非上述两类组织的工作人员工伤待遇没有规定的,应当报省地方政府规定。

目前,大多数地方没有规定,已经颁布的规定也不统一。

为了解决这些员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和不一致的问题,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受公务员法管辖的机构、社会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组织包括在内。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样,2011年1月1日新条例实施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二、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调整。

首先,以前的第《工伤保险条例》条规定了工伤的范围:机动车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造成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但是,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进行了调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范围,包括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同时,界定了事故的“非主要责任”。

其次,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认定范围已经调整。以前,《工伤保险条例》不允许将工伤或被视为工伤的案件认定为“ (1)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伤亡; (2)饮酒过度导致死亡; (三)自残或自杀”。

新《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了工伤范围,删除了因过失和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事故伤害不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因吸毒造成的事故伤害不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三、对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作了简化规定。

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解决程序复杂,耗时过长。这已经

 四、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

旧的《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是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48-60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一次性伤残津贴,标准是:

一级残疾为24个月工资,二级残疾为22个月工资,三级残疾为20个月工资,四级残疾为18个月工资,五级残疾为16个月工资,六级残疾为14个月工资,七级残疾为12个月工资,八级残疾为10个月工资,九级残疾为8个月工资,十级残疾为6个月工资。

目前,一些统筹地区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标准过低,最低约为3。4万元,全国平均为100%。24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为此,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把一次性死亡补贴标准调整到去年城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2009年的数据,大约是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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