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9 22:20:04浏览99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人员的;
(二)未妥善保管工伤认定申请的证据材料,造成相关证据丢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的财物。
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挪用的基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追回,纳入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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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应该对哪些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批准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的财物。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医疗机构、辅助设备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机构的组织或个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评估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的财物。
如果没有按要求付款,如何投保工伤保险?
答: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按规定参加或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该期间的工伤待遇。
如何处理纠纷?
答:受伤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派出机构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范围还适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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