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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工伤保险中心,长沙出台新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法规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9-30 16:25:02浏览102次

【简介】: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局颁布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新规定。新办法规定,签订工伤保险协议的医院应建立工伤抢救或急救绿色通道,并优先安排工伤抢救车和病床。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实行详细的费用制度和双处方制度。

这些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费用的透明度。新办法还规定了11种不报销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

昨天,记者从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了解到,新的《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颁布实施,这是目前长沙市最系统、最规范的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规定。

继今年1月确定13家市级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后,新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应当为工伤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治疗,优先提供救护车和病床,建立工伤救助或急救绿色通道,开放政策咨询和结算窗口,公布工伤保险咨询电话,设立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栏和意见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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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实行费用明细和双处方制度。这些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费用的透明度。

急诊开药量不超过15天

治疗工伤所需的药物应按照《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出院药品或门诊用药剂量,急诊治疗不得超过15天,需要长期治疗不得超过30天,品种不得超过4个,不得出院带验和治疗项目。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符合条件的被保险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保险人在欠费期间的工伤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境外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应当到有工伤保险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当伤势严重时,可以将其送往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送有工伤保险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受伤人员在市外因工负伤,经市外医疗机构抢救治疗后,应当及时转入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员工被派遣出国工作的,工伤保险基金将不支付在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进口材料费用只能报销50%

如因工负伤需要进行动态心电图、CT、ECT、核磁共振、高压氧舱治疗、脑地形图、射频治疗、彩色多普勒等特殊检查和治疗的,应填写特殊检查和治疗报告,并由副主任医师签字。住院期间,经医院医疗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门诊。

受伤人员因受伤需要人工器官或插入体内的材料,使用国产材料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使用进口材料,50%的费用由工伤保险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费用有11种: (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治疗非工伤疾病的费用; (三)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急救除外); (4)《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范围以外的费用; (五)诊疗项目:院外会诊费、骂人手术费、骂人麻醉费、止痛器械费、特护费、优质优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电话预约费、法医鉴定费等。(六)服务设施:家庭病床床位费、超标准病床费、医疗交通费、急救费、电视电话费、补偿费、护理费、清洁费、门诊煎药费、餐费、其他特殊生活服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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