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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7 15:20:03浏览55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发布《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事务部〔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全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促进工伤保险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部制定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统一经办流程是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对于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经办管理系统全体员工学习《规程》的具体内容,把握《规程》的精神实质和关键环节,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并在各项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重点对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养和提高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服务工作的意识。

积极向企业和工伤职工宣传《规程》的主要内容和服务环节,使参保单位和职工更好地了解相关程序和要求,加强对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监督。《规程》的实施要与科学设岗、明确管理职责、加快机构信息系统建设紧密结合,做到合理设岗、分工明确、各项任务顺利运行。

三、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补充和完善相关内容,努力实现统一规范的管理标准和服务行为。改进和细化应报我部备案。

请各地跟踪了解《规程》试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解决办法。相关信息应及时反馈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04年6月17日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四节验证和补充证明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的收取

第一节申请受理

第二节付款批准

第三节收费

第四节偿还欠款

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及辅助设备配置管理

第一节协议管理

第二节工伤医疗和康复程序及辅助设备配置

第五章审查和待遇支付

第一节资格审查和待遇验证

第二节医疗(康复)治疗回顾

第三节辅助设备成本审核

第四节残疾治疗检查

第五节工伤死亡待遇审查

第六节治疗调整回顾

第七节待遇支付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一节收入

第二节分支机构

第三节会计

第4节预计算

第5节最终计算

第七章审计监督

第一节投保对象审核

第二节内部监督

第八章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

税务机关

第五条用人单位(含职工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社会保障机构登记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并提供以下证明或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设立证书或者其他批准执业证书;

(2)组织统一代码证书;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对于已经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人员,雇主只需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第六条社会保障机构登记部门应当对参保单位填写的相关表格、相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应建立参保单位数据库,并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02)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输入单位和被保险人信息,并归档相关信息。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应当在社会保险登记表上注明工伤保险项目。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出具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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