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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案例解读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2 08:30:03浏览59次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对已实施近7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订。与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此次修订有许多突破。新条例的实施已近半年,现在这些新的变化是根据代理和联系的情况进行评估的。

工伤认定范围扩大

案例:陈某是公共汽车车队的售票员,通常下班很晚。2008年10月的一天,陈某正准备乘公交车下班回家。车站就在车队停车场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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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站在路边等公共汽车,而不是站在等候线上。就在陈某等公共汽车的时候,一辆电瓶车突然来到他身边,把他撞倒在地,在许多地方伤到了他。之后,交通部门发现张,电瓶车的司机,当时是喝醉了,所以张被认为是完全负责的事故。由于张无力赔偿,想通过工伤程序获得赔偿。当陈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认为陈某遭受的伤害属于非机动车事故,理由是电瓶车属于非机动车事故,因此未被认定为工伤。

备注:新修订的条例将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属于本人的主要责任,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今后,类似于陈某在本案中遭受的工伤,个人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都可以索赔。新法规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工亡补助和伤残补助金标准提高

案例:王是北京一家印刷厂的工人,在该厂担任厂长。2007年12月27日,王上夜班时,一个新工人因为不熟悉机器的操作,不小心扭了手。2008年2月4日,王在检查同事的伤势时,头部被机器撞到,昏迷不醒,死亡。他只有28岁。他年迈的父母、年轻的妻子和一个3岁以下的女儿都被留下了。

经过一年多的工伤诉讼,王的家人最终与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给王的家人24万元的赔偿金。

备注:本规定已修订,提高了工人死亡一次性赔偿标准。过去48-60个月的工人平均工资调整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今后,王死亡赔偿金平均将达到现行标准的4-5倍。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补偿标准的依据由统筹地区标准或统筹农村居民标准改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现了“同命同价”。此外,修订后的决定还同步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贴的补偿标准,并根据相应的伤残等级提高了员工1-3个月的工资。

 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简化

案例:孙,某广告公司员工,2007年6月25日在下班回家的路上遭遇车祸受伤。事故发生后,孙积极寻求与该单位协商,但未果。2008年4月,孙向劳动部申请工伤认定。由于用人单位否认了劳动关系,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定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经过一次审判和两次审判(劳动关系仲裁、劳动关系民事诉讼一审和二审),劳动关系于2009年4月经终审判决确认。劳动部门依法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服认定结论,提起行政复议。经过行政复议和两阶段行政诉讼,工伤事故发生近三年后,于2010年3月得到确认。三年来,由于医疗费用不足,孙的伤情不断恶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目前,孙谋正在要求该单位支付工资

备注:一般来说,工伤待遇的申请应经过三个阶段: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根据现行规定,如果遵循一套完整的程序,将需要多达13个步骤,可能需要6年以上的时间,最终可能导致轻伤拖至重伤,重伤拖至死亡。新修订的《条例》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这一不合理现象,如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增加了行政诉讼中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规定等。为受伤工人争取宝贵时间,尽快获得工伤治疗。

 工伤参保范围扩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增加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条例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种国内企业的雇员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员。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职工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不参照公务员法的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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