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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在工作岗位上从事日常工作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算工伤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8 20:05:02浏览143次

在日常工作中死于突发疾病是工伤吗?网络边肖回答你一个案例。欢迎阅读。2003年11月20日下午3时,广东省盛大电子有限公司保安李某在值班室值班时,突发急性脑出血。他被广东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救起,两天后死亡。广东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确认李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狭窄。与此同时,据该公司其他员工介绍,李在下班前的休息时间与朋友打牌,没有休息。另外,由于客观原因,公司没有为李购买工伤保险。

死者家属、盛大公司和当地劳动部门对李是否为工伤以及企业是否应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应该是工伤,因为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而死亡。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在执行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李因公突发疾病死亡,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应认定为工伤,并按规定标准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4款,在生产和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不安全因素导致的事故、因工作压力突发疾病导致的死亡或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突出了“工作压力”的限制性条件,但《广东省办法》突出了对弱势职工的保护,体现了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并不影响李是否为工伤。

一种意见认为,李不是工伤,但他可以按工伤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工伤是指工伤、残疾或死亡。李的死完全是由于他自己的疾病和突然出现的疲劳。李是因病而非因工,所以他不可能因工负伤。此外,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4项,不安全因素导致的事故、因工作压力突发疾病导致的死亡或首次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均为工伤。根据该条的规定,工伤仅被视为由于工作压力导致的突发疾病造成的死亡。李值班的时候不是这样。但必须是因工作突发疾病死亡,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九)项第(《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执行单位安排的任务中因突发疾病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李灿按工伤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边肖认为上述观点都是有偏见的。李既不是工伤,也不应由企业按工伤保险待遇予以赔偿。

第一种观点的错误是,只要它死于突发疾病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它就被视为工伤。无论是否为工伤,都需要分析职工猝死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因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如果企业没有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如是否根据不同工种提供防雨、防风、防寒、防潮、防晒、防噪音和避光等;他们是否经常受到刺激、长时间工作、过度强度和工作过度紧张的影响,以及这些影响与突发疾病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李是保安。企业为李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李在值班室值班。在没有外部刺激的情况下,他突然患上了这种疾病,这是由他自己的先天性疾病和由于缺乏休息而过度劳累造成的。李的猝死与企业无关,是原因

第二种意见也是错误的。李在工作中突发的疾病死亡与他的工作无关,完全是他自己的疾病突发所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与《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第4项相比,《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7条第9项提前。前者扩大了对员工利益的保护,旨在保护弱势员工。这一意图是无可非议的,但在理解和适用本条规定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在公平的前提下保护员工的利益。本案中,企业为李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李在值班室值班。疾病的原因是他自己的先天性疾病和过度劳累导致的突发疾病。李的猝死与企业无关,是李自身的存在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李灿不能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进行赔偿,而只能按照职工患病和死亡的标准进行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获救后死亡,将被视为工伤。根据该条例,享受工伤保险福利的条件是在48小时内死亡或死亡,并将丧失工作能力作为工伤条件的规定已经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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