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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认定为工伤,哪些情况下不影响工伤认定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5 10:40:06浏览139次

在本案中,电焊销售部是由业主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并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2016年3月1日,营业员李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导致6级伤残。事件发生后,张取消了工商登记,关闭了企业。李治疗结束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差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能否受理李的工伤认定申请,存在不同意见。

根据否定理论,工伤认定所依据的劳动关系事实应当是在申请工伤认定(或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仍然存在的事实。本案工商登记注销后,用人单位不复存在,无法开展工伤认定和相应的法律救济活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法受理李的申请,无法进行工伤认定。李灿要求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认定工伤认定所依据的劳动关系事实以工伤事故的发生为准。如果事件发生后没有劳动关系,也不会影响工伤认定。

分析

认定工伤的劳动关系事实应当以工伤事故的发生为依据,而不是申请工伤认定或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如果事故发生后雇主被取消,将不会影响工伤认定。作者持积极的观点,评论如下:

1.否定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1款第 (2)项和《工伤认定办法》第6条第 (1)项,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其中,所谓劳动关系应当是工伤事故发生时的劳动关系,而不是申请工伤认定时的劳动关系。

在现行法律文件中,没有关于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仍应保持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第34号)第八部分规定:“从事过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未发现职业病

,离职后被诊断或认定为职业病的人员,可以在自诊断并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接受: (1)办理退休手续后,未接触过职业病。(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或者本人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这一规定表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持积极态度,而不是消极态度。因为,根据该否定,在上述规定中提到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后”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工伤认定。

2.否定陈述不符合规定的目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的规定,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事故后不再有劳动关系,工伤就不能被认定,这将导致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后恶意终止与受伤员工的劳动关系,以逃避工伤保险责任,甚至像本案一样取消工商登记。同时,对于因重伤不能继续工作甚至死亡的工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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