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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工伤认定决定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9 15:00:04浏览98次

受理工伤申请只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的证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材料齐全,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发放《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该决定仅表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接受申请,并不一定意味着这是工伤。经调查,符合条件的视为工伤,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不认定为工伤,发给《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伤认定办法》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决定受理或者驳回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有需要补充的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充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如果决定不被接受,应发布《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人民社会保障局处理了这件事。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事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三)医学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员工受伤程度等基本信息。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社会保险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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