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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鉴定程序是什么?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9 16:30:04浏览106次

工伤认定流程:申请-接受申请-调查核实-做出决定-做出决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地区人民社会福利局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向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书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后诊断证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的证据:

1、职工死亡,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执行公务受到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其他有关证明;

3.因工负伤或者旷工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定或者判决。

4.因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因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裁决。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或死亡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见义勇为人员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

7.因战致残或因工负伤的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旧伤复发。

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交原件到人民社会保障局核实。

二.接受申请

人民社会保障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决定受理或者驳回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有需要补充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补正后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如果决定不被接受,应发布《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调查和核实

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协助和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四.做决定

人民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中,对事实和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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