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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现场工伤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9 16:40:03浏览135次

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个人在一个月以上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不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

工伤认定要求受伤员工准备以下材料向劳动局工伤处申请认定:劳动合同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诊断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人证言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事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三)医学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员工受伤程度等基本信息。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申请人按照书面通知补充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申请。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及其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认定工伤的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明确事实和权利义务。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处以欠缴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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