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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工伤赔偿标准,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1-03-02 13:55:02浏览104次

现代社会的人们越来越重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劳动者在接受治疗后,将立即寻求工伤赔偿。所以需要一定的补偿标准,但是不同地区的标准肯定不一样。那么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是

多少呢?下面,我们来看看五六懂法网小系列。具体的补偿项目和标准

(1)医疗费用

1.要求: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2、3款;

3.备注: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无需持服务协议到医疗机构就诊。

(二)医院伙食补贴

1.标准:按照各总体规划区规定的标准缴纳。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 第30条第4款,《工伤保险条例》;

(3)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按照各总体规划区规定的标准缴纳。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受伤职工到统筹区域外就医;

3.法律依据: 第30条第4款,《工伤保险条例》;

(4)康复费用

1.标准: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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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到已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五)辅助设备费

1.标准: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及费用限额国家标准。

2.要求: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4.备注:约定的辅助设备配置机构按照约定的配置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设备,超过标准的不予支付。

(6)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不变,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伤或者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七)护理费用

1.标准:停职留薪期间不能自理的,由单位负责;

2.要求:暂停工作、停薪留职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照顾;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八)生活护理费

1.标准:按三个不同的等级支付: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2.要求:工伤职工经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九)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1.一般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一级伤残是我27个月的工资,二级伤残是我25个月的工资,三级伤残是我23个月的工资,四级伤残是我21个月的工资;享受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90%为一级伤残,85%为二级伤残,80%为三级伤残,75%为四级伤残。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辞职。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支付伤残津贴a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5级伤残为本人18个月工资,6级伤残为本人16个月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2)残疾职工提出终止或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后,按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22个月,六级伤残18个月。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贴:五级伤残36个月,六级伤残30个月。

2.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备注: (1)员工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的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 (二)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减少1年,减少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发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一)七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7级伤残为本人13个月工资,8级伤残为本人11个月工资,9级伤残为本人9个月工资,10级伤残为本人7个月工资; (2)残疾职工依法终止或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13个月;8级伤残10个月;9级伤残7个月;10级伤残4个月;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七级伤残20个月;8级伤残16个月;9级伤残12个月;10级伤残8个月。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备注: (1)员工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的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 (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减少一年,减少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发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二)工业死亡的治疗标准

1.标准:

(1)丧葬补贴

标准:6个月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一,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没有劳动能力的亲属。

第二,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配偶每人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儿寡妇每人每月10%。

第三,经批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的工人的工资。

(3)一次性工业死亡补贴

一、标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前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

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养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有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寄养兄弟姐妹、有寄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的劳动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已年满60周岁、55周岁的; (三)因工死亡的职工父母年龄分别为60周岁和55周岁; (四)因工死亡的职工子女不满18周岁的; (五)因工死亡的职工父母已经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因工死亡的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不满18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父母,其兄弟姐妹不满18周岁的。

第三,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就业或参军;

已故工人的配偶再婚;

被另一个人或者组织收养的;

死了。

第四,确定是否符合被支持的条件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享受养老待遇,按职工因工死亡的条件执行。

(1)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根据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进行调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进行调整;

(二)被宣告死亡后再次出现的,退还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

(十三)抢险救灾中因工外出或失踪事故的处理标准

1.标准:

(1)员工在外出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自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支付;

(2)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预支50%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理。

工作中,安全第一。无论哪一方,都不希望发生工伤事故,尤其是造成劳动者工伤、残疾等对其不利的事情。当然,有时候有些工伤事故是无法人为控制的。发生这样的事情,双方都要处理赔偿问题。在伤残鉴定和赔偿方面,法律有相关标准。如果你需要帮助,五六懂法网网也为律师提供在线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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