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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工伤赔偿标准2019,2015工伤赔偿标准及项目详解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1-03-02 14:15:03浏览54次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指工伤职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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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享有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用人单位职工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法律依据

2014年之前

1.工伤保险条例。

2.规定:各省、直辖市实行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2013年以后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是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为因工死亡、无法工作的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核定的供养亲属养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公死亡工人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工业死亡一次性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年为19109元,2009年为17175元)。

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至四级残疾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薪酬计算

一、一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津贴

1、伤残津贴=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4笔伤残补助金=我的工资21个月

享受每月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4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津贴

1、五项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6伤残补助金=我的工资x 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如果残疾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雇主将补足差额)

三、七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津贴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8级伤残=我的工资11个月

3.9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我的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人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业死亡的处理标准

1.丧葬补助=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职工死亡一次性补助=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1.员工在外出

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支付工资。

2.从第四个月起停止支付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困难,可以预支50%的一次性补助。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处理。

补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如下:

1.造成一般伤害的赔偿(未达到残疾)

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费、住宿费。

2.残疾赔偿

医疗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费、住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死亡赔偿

丧葬津贴、一次性伤亡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

4.员工下落不明

应急救援和救灾中外出或者下落不明的劳动者的赔偿项目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员工未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为: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生活困难);员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为: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

非法雇主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合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依法吊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因招用童工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残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三条一次性补偿包括因事故受伤或者在治疗过程中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童工的费用和一次性补偿。一次性补偿的金额,应当在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童工死亡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所在地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属地原则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童工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全部费用由残疾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补偿按以下标准支付:

赔偿基数为一级伤残16倍,二级伤残14倍,三级伤残12倍,四级伤残10倍,五级伤残8倍,六级伤残6倍,七级伤残4倍,八级伤残3倍,九级伤残2倍,十级伤残。

前款所称补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因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致人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支付丧葬补助金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绝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的,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残疾子女或者死亡子女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残疾子女或者死亡子女的近亲属与单位就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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