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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河南省工伤赔偿标准,2020年河南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1-03-02 20:15:02浏览107次

根据国家规定,从事日常工作和企业行政部门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从事有益于企业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的人员都是受伤的。那么河南省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以下是五六懂法网网边肖对你的具体介绍。河南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具体内容标准如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治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垫付治疗费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向经办机构报告并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将业务承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被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同时被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聘用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时,职工受伤时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应当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护理鉴定结论作出时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伤残津贴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正常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至4名工伤、残疾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或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者六级伤残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并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职工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或者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并在伤残津贴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复工后因伤残降低工资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其降低工资的70%。晋升工资时,保留在职伤残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号文件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 f级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年递减20%;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者,发给百分之十。

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得按照规定减少失业保险待遇和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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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生活护理费和辅助设备安装等待遇。退休前参加过工伤保险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五十四个月。对在抢险救灾中死亡的人员,按六十个月计算。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根据职工因工死亡的条件享受养老待遇。

第三十条一次性伤残津贴、丧葬津贴和一次性死亡津贴应当自申请之日起次月内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的次月起支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应从工人死亡后的下一个月开始支付。

工伤职工重新鉴定后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按照重新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后的次月。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从鉴定结论作出后的次月起,按照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第三十一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月起三个月内发给工资,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月向其供养的亲属支付抚恤金。生活困难,可以预支50%的一次性补助。职工重新出现的,从职工重新出现的次月起停发供养亲属抚恤金,并返还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

第三十三条因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基数不真实,导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减少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部分。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凭其工伤认定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凭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供养亲属身份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收入来源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被收养子女(养父母)公证书等相关材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被撤销或者破产的,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十年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职工被派遣出国工作,根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在中国境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其境外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以上是边肖为你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你有任何问题,我建议你咨询五六懂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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