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1-03-02 21:35:02浏览138次
随着经济的发展,存在地区差异,导致不同地区工伤赔偿标准不同。那么天津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由于生活消费水平不同,不同城市的工伤赔偿会略有不同。下面,五六懂法网com汇编了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的内容,希望能有所帮助。天津工伤赔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具体标准如下
《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用;
(二)康复治疗费;
(三)辅助设备配置费;
(4)生活护理费;
(5)一次性伤残补助;
(六)一至四级残疾职工伤残津贴;
(七)丧葬补贴;
(9)供养亲属抚恤金;
(9)工业死亡一次性补助。
第20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月。
第21条
用
推荐阅读:小工伤怎样赔偿,2020如何认定工伤,不小心工伤怎么维权
人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承担下列工伤保险待遇:(a)医院食品补贴;
(二)异地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用;
(三)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4)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照顾;
(五)五级、六级残疾职工伤残津贴;
(六)工伤一次性医疗补贴和残疾人就业补贴。
第22条
因工患事故或职业病的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遇到紧急情况,可以去最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个人支付。工伤认定后,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结算。继续住院费用由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结算。
工伤职工的康复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十三条
在非本地医疗机构接受抢救治疗的工伤职工,在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转送已在本市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24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或者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议,可以终止或者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可以解除或者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五级伤残30个月,六级伤残25个月,七级伤残20个月,八级伤残15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5个月。
第25条
已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旧伤复发后再就业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26条
领取伤残津贴的职
工或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可按下列标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领取伤残津贴,最高不超过15年;
(二)领取抚恤金的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至18周岁的子女;其他供养亲属不得超过15年。
第27条
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认定为一至四级残疾人后,其供养亲属享受工作待遇-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获得赔偿后,应当补缴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费用。
第30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经办机构应当在15日内完成核查,并按照规定实施相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进行预防工伤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逐步创造条件,为工伤职工安排康复治疗。
第32条
工伤职工经鉴定确认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的,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相应工作。
第33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
用人单位在缴纳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第34条
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经检查确认需要治疗和辅助设备的,从2004年7月1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996年10月1日以后至本规定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本规定实施后,继续发生的工伤费用,经审核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自2004年7月1日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996年10月1日以后至本规定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经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一年内发生的工伤已申请工伤认定。本规定实施后认定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规定执行。
以上是边肖为你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你有任何问题,我建议你咨询五六懂法网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