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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单位不赔偿,非法用工单位应一次性赔偿工伤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1-03-03 14:40:03浏览75次

违法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工伤是怎么规定的?可能很多人不知道这个知识。接下来,五六懂法网网将为您解答这些知识。欢迎阅读!非法用工单位应一次性赔偿工伤是怎么规定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确认、工伤待遇争议和非法用人单位的索赔。

《通知》规定可以不办理工伤保险,申请工伤待遇。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因工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不执行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其有管辖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权。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违法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可以向所在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因工伤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辞去工作,享受下列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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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止支付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伤残津贴的基础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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