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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1-03-04 15:20:03浏览51次

日常生活中,工伤事故屡见不鲜,受伤后需要赔偿。国家对赔偿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地区不同,具体标准也不同。那么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五六懂法网网边肖将带你去看一看。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有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劳动者。

劳动者应在已签订工伤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在紧急情况下,他们可以去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对疑似职业病或者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并及时送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劳动者经治疗情况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地级以上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康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已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因康复条件限制,需转院康复的,应由受伤职工、用人单位或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提出,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应当征求同级总工会、相关企业协会的意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因工住院和康复伙食补助,以及经批准转往地市级以外门诊治疗、康复、住院和康复的,往返城市的交通费和转往城市的交通、住宿、伙食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期间,原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停薪留职期限根据医疗终结期限确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应当停止接受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经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5级至10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重新

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工作需要,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的,或者需要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艾滋病应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和生产劳动的需要,采用国内市场流行的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类型的产品,成本高于大众型,由个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要求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并享受下列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标准是: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工资。

(2)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是:一级伤残90%工资,二级伤残85%工资,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5%工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并辞职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伤残津贴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一至四级残疾职工户籍由所在单位迁回原居住地的,其残疾津贴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六个月安置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劳动者,享受下列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5级伤残18个月工资,6级伤残16个月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六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60%发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一条五级、六级残疾职工提出终止或者终止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标准是:五级伤残是我十个月的工资,六级伤残是我八个月的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标准是:五级伤残是我50个月的工资,六级伤残是我40个月的工资。

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7级伤残是我十三个月的工资,Grad

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就业合同终止或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补贴标准如下:

(1)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7级伤残为本人六个月工资,8级伤残为本人四个月工资,9级伤残为本人两个月工资,10级伤残为本人一个月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七级伤残是我二十五个月工资,八级伤残是我十五个月工资,九级伤残是我八个月工资,十级伤残是我四个月工资。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应当计算发放。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低于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发放。支付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支付的月数为基础计算月平均支付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低于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因工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劳动者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10%。经批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工死亡工人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工业死亡一次性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员工在外出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期间下落不明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被宣告死亡后再次出现的,应当退还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通过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方可继续领取。相关人员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未及时报告的,应当及时退还;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情形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三十八

企业因分立、合并以外的原因破产、解散或者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清算期间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并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和滞纳金。

第四十条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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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实行合同管理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动者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实行合同管理,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质的,由具有用人单位资质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违法承包的建设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分包人或者承包人承担,分包人或者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员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和借调人员可以约定赔偿措施。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垫付。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以上是边肖为你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你有任何问题,我建议你咨询五六懂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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