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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伤工资待遇是否会受到影响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庆箫 时间:2021-08-23 01:45:24浏览91次

一、云南工伤工资待遇是否会受到影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名职工因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暂停工作和停薪留职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一般情况下,停薪留职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重伤或者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又称“公共伤害”和“工伤”。工人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受伤。根据国家规定,从事日常工作和企业行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从事对企业有益的工作、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的人员均属工伤。

二、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工伤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的;

(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被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被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三)在部队服役,因战致残或者因工负伤,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具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劳动者,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种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期间应当享受的工资待遇,云南省政府没有规定。无论在哪里,工伤都包括停工留薪的待遇。如果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已经停发工资,提醒员工在要求赔偿时记得要求公司补发工伤期间所欠工资。对停工留薪期有争议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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