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知识作者:范姜 时间:2021-08-28 08:05:47浏览91次
工伤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是什么?
(1)医疗费用
1.要求: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无需到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
(二)住院伙食补助
1.标准:出差食品补贴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 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工伤保险条例》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执行。
(3)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区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康复费用
1.标准: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根据当地规定,康复治疗应由机构组织的专家进行评估。
(五)辅助设备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量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6)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不变,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伤或者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薪留职期限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各地停薪留职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2)伤残评定后需要护理,不能完全自理的,统筹采取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是统筹的;生活不能自理的部分,统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
(八)残疾津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4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的;
(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被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受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