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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间是否有限制,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枝飞兰 时间:2021-08-28 09:05:48浏览142次

一、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间是否有限制?

工伤认定后,国家对报销时间没有限制。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接受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劳动者应当到签订工伤待遇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在紧急情况下,他们可以去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工伤待遇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住院职工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都要报经办机构审批。工伤职工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工伤职工到医疗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工作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一般情况下,停薪留职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重伤或者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1、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现实生活中,也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以下文件: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名册)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的文件

(六)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被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

(三)在部队服役,因战致残或者因工负伤,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没有办法一概而论,因为有些工伤是任性的,后期有可能继续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而且,如果达到一定标准,随时都可以领取伤残津贴,这主要是我们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我们必须确认工伤认定在一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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