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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的工伤赔偿怎么领取,工伤赔偿退休时能领取吗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线向卉 时间:2021-09-03 11:46:13浏览84次

一、职员的工伤赔偿怎么领取?

职工工伤赔偿提交单位后即可领取。工伤认定后,伤者最关心的是工伤赔偿,尤其是工伤赔偿的支付。只有把工伤赔偿拿到自己手里,你才能安心,否则你会一直担心这个赔偿会改变主意。所以建议工伤鉴定后再要求赔偿。

二、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劳动者应当到签订工伤待遇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在紧急情况下,他们可以去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工伤待遇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住院职工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都要报经办机构审批。工伤职工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工伤职工到医疗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工作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一般情况下,停薪留职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重伤或者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照料的,每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生活照料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为t公司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职工因工致残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下列待遇:

(1)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为本人16个月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劳动者本人提议,劳动者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下列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为:7级伤残13个月工资,8级伤残11个月工资,9级伤残9个月工资,10级伤残7个月工资;

(二)劳动用工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用工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因工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费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连续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劳动者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经批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工人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工伤死亡一次性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继承人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合同制管理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地单位承担。

员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人员可以约定赔偿措施。

企业破产的,应当在破产清算期间分配本单位依法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

第四十四条职工被派遣出国工作,按照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遭受工伤,按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

我们可能会在工作中遇到许多不确定的事件。如果单位在我们因公受伤时不愿意给自己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我们不应该无所适从,而是应该思考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与公司解决相关赔偿问题,或者咨询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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