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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兼得,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谷梁益 时间:2021-09-04 15:26:18浏览133次

一、工伤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交通事故赔偿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待遇,第三人不能兼得。

原因:

1.《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交通事故、第三人人身伤害、工伤案件中受害人的赔偿方式。未作出这样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可以获得双倍赔偿,双倍赔偿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2.《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意图只是为了让劳动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而不是让受害者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保障因工遭受事故或者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本规定。”国家推行工伤保险的目的只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待遇和赔偿其损失。赔偿意味着补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补偿不同于补偿。当受害人已经从人身损害责任方获得全额经济赔偿后,用人单位不再需要给予赔偿,这是条例的初衷。

3.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也不支持双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起诉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并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第一款为用人单位应当在不受第三人侵害的情况下给予工伤待遇的规定;本条第二款规定,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选择,要么根据工伤条例,要么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我国许多省市的工伤认定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应是双重赔偿。

《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第四十四条;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八款

《川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二十条云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山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无论是哪个地区,都没有明确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人可以就其受到的伤害向单位和肇事者获得赔偿。如果他们从一方获得赔偿,就没有理由要求他人赔偿,这也是为了防止受害者恶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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