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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伤职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吉晏然 时间:2021-09-05 04:11:23浏览60次

一、辽宁工伤职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伤待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停工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一般情况下,停薪留职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重伤或者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将停止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二、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的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因工死亡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其中: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职工最近一年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劳动者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经批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工人的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如果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会有一段停工留薪期,即在此期间虽然没有工作,但员工仍将享受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具体福利待遇要根据单位享受的工资水平确定。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可以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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