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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险撞行人误工费赔偿是怎么样的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公叔依薇 时间:2021-09-07 01:31:29浏览104次

一、全险撞行人误工费赔偿是怎么样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被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者因受伤和残疾而继续失去时间,损失的时间可以计算到残疾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上诉法院所在地最近一年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

第一,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因受伤至完全治愈期间(即误工)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损失或减少的工作和劳动收入,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赔偿金。目前,世界各国采用的理论主要包括收入损失、劳动能力丧失和生活来源丧失三种理论,但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采用的理论是生活来源丧失。它与收入损失理论和劳动能力损失理论的根本区别在于:

一是说对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不是以受伤前后劳动收入的差额为基础,因此与收入损失没有密切关系;

二是对被害人劳动能力的补偿由理论决定,基本不考虑被害人劳动能力的构成因素,如身体素质、技能、受教育程度等。并确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价值指标。因此,该理论与丧失工作能力的标准无关。也就是说,生活来源丧失说认为,被害人丧失或者减少劳动能力,必然导致其生活来源的丧失,因此应当赔偿被害人生活补助费,使其生活来源得以恢复。其补偿不是劳动能力本身的丧失,也不是受害人残疾前后的收入差异,而是受害人残疾前后生活来源的差异。因此,基于侵权法中的全额赔偿原则,虽然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字样,但赔偿的标准不是丧失劳动能力,而是生活补贴。

第二,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号文件规定了国家依法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但退休更多的是国家在一定意义上对企业职工依法规定的一种待遇,农村60、70岁的农民大多享受不到这种退休待遇。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外出务工的农村年轻劳动力大量增加,大多数60、70岁的农村男性农民不得不继续承包责任农田,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谋生,这也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没有子女的支持。即使有子女支付抚养费,那些60、70岁的男性农民从事正常劳动赚取收入的,也应获得因受到侵害而无法从事正常劳动而失去的利益补偿。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大量的人从城市或国家法定企业退休。因此,以一定年龄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条件。

第三,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极大改善,平均预期寿命不仅得到了相对提高,而且劳动者工作能力的减弱和丧失也必然会大大推迟。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一份报告,中国男性的平均预期寿命为71岁,女性为74岁。根据中国科学院2007年2月11日发布的《中国可持续发展总纲(国家卷)》,中国的平均预期寿命为71岁。目前为8年,到2010年将达到72.5年。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残疾赔偿金,是按照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或者残疾等级,按照被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的,自自残疾之日起计算20年。但是,如果你超过60岁,你的年龄将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岁;如果该人超过75岁,则应计算为五年。规定中以“60岁”作为赔偿年龄上限,这不仅与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1岁的现实不符。8年目前来看,也不利于损害责任的增强和违法成本的增加。这表明,工人丧失工作能力的年龄也应该推迟。

在事故中,无论行为人是什么人,只要受害人没有故意让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受伤的人始终属于受害方,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根据规定,个人赔偿应包括医疗费、武术费、护理费等。如果行为人有一切风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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