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知识作者:谢思楠 时间:2021-09-10 07:06:42浏览127次
1、没办法。员工节日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不属于工伤,也不视为工伤;
2.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的;
(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时被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被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三)在部队服役,因战致残或者因工负伤,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劳动者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劳动者,除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