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股权转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1 20:30:04浏览50次
1.因向特定对象转让股份而导致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申请文件前,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全体股东。
3个月内股东人数减少至200人以下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向特定对象转让股份应当以非公开方式约定。申请公开转让股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进行股份公开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2.公司申请公开转让股份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对公开转让股份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内容。
3.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公开转让其股份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公开转让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公司应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批准。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在公开转让前披露。
4.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应当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暂停、终止和不予批准的决定。
5.股东不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公开转让其股份的,免于证监会的审批,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
6.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和定向转让说明书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