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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股份转让限制,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禁售期

来源:股权转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1 22:15:01浏览100次

司法实践中,为避免上述锁定期,部分当事人选择通过控股、托管或匿名股东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享有股东权益。至于这种法律关系的“设计”,我们发现司法判决一般都是充分尊重的,出发点是将《公司法》的相关限制解释为行政性而非禁止性的规定,除非该协议明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

本期《天通守则》系统梳理了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违反禁售期的案例,同时也略涉相关匿名持股情况,以呈现类似案例的判断思路和尺度。

专题:股权转让—禁售期—代持协议

2004年在,实业公司成立两年后,发起人兼股东张与王同意接受王所持股份溢价8300万元,并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号文件,授权张代表王承担全部股东权利义务,并约定违约金。张支付8100万元后,王以协议方式规避法律无效。

张与王在作为实业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两年后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号文件,规定过渡期结束后,王将其基础股份转让给张名下,双方形成事实上的股份托管关系,即法定名义股东仍为王,但实际上王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由张享有和承担。由于《公司法》在中国不禁止公司股份的托管行为和托管关系,上述协议不违反《公司法》的锁定期和公司章程,不违反公共利益,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都是长期从事工业经营的企业家。要明确标的股票的实际价值和转让价值是否合理。其实作为公司的董事和股东,王应该了解公司的情况。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存在价格欺诈和明显的不公平,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是法律上可撤销的合同。判决确认两个协议有效。王应按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转让后,张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王支付张500元违约金。

2006年案情简介:修订的《公司法》将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的期限由之前的三年缩短为一年。在《公司法》规定的工业公司发起人股份锁定期内,将股份委托给未来的股份受让方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双方正式办理股份登记转让前,上述行为不能免除转让股份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和股东责任,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应视为合法有效。

【三年后可以约定发起人转让股份抵减债务】

法院认为:

1999年12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在实务要点:与该工业公司签署了一项协议,规定该工业公司欠技术公司和银行7000多万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偿还。工业公司在公司成立三年后,即2002年2月3日,将其2000万股发起人股份转让给国资委。转让前,工业公司将股份质押给国资局,并约定在质押期内,国资局享有股东权利和分享红利,随后,双方与科技公司和银行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专题:以股抵债—发起人股份—债务承接—附履行期限合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与债权人、科技公司、银行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债务转移和承担,同意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债务转移及承诺符合《合同法》第84条关于债务人转移义务的规定,且有效。工业公司是技术公司的发起人。与国家资产监督管理总局签订合同时,约定股权转让时间为公司成立后三年。不违反《公司法》关于限制发起人转让股份期限的规定的,视为股份转让协议的内容有效。《公司法》规定股票三年内不得转让,针对的是股权本身,而不是支付股票对价。因此,协议规定,在股份转让的同时,工业公司持有的技术公司的分红权和配股权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享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也是有效的。双方约定的股权质押担保内容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第147条、《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但因未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协议尚未生效,无法产生质押效力。判决工业公司应当将本案涉及的股份转让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如果案情简介: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意以债务人作为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清偿债务,且股份转让时间约定为公司成立后3年,则该协议不违反《公司法》关于限制发起人转让股份期限的规定,股份转让协议的内容视为有效。

 法院认为:

实务要点:,2001年,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服装公司纺织厂的股份和利润。当他们发现纺织厂在1999年发起成立服装公司时,他们将发起人的股份质押给银行,并在证券交易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专题:股份质押—发起人股份—质押合同效力《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股份转让的期限应当理解为实际股份转让的期限,而不是达成股份转让协议的期限。据此,股份质押仅受质权实际行使时间的限制,不受质押协议签订时间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质押股份的不可转让期于2002年3月3日结束,质权的行使期只能从2005年9月25日开始。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时,质押股份没有转让期限限制,设定质押时不应以股份依法不可转让为由确认质押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股份转让的期限应当理解为实际股份转让的期限,而不是达成股份转让协议的期限。据此,股份质押仅受质权实际行使时间的限制,不受质押协议签订时间的限制。

 法院认为:

实务要点:法院裁定,遗嘱执行人在一家城市股份合作银行向遗嘱执行人赔偿了1500万元。本行认为执行标的属于发起人股份,按照《公司法》,3年内不得转让。

专题:执行股份—发起人股份,民事财产权的得与失不仅通过民事主体独立的法律行为来实现,也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来实现。《公司法》中关于发起人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是对创始人独立转让股份的限制。其目的是防止发起人通过设立公司获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法院执行中不存在这个问题。遗嘱执行人持有发起人股份的有关公司和部门应当协助法院办理转让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为了保护华润的利益

2007年,张与杨同意张以杨的名义出资360万元人民币,分享杨持有的设备公司61.75%的股权中的17.98%。双方约定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张上诉确认其作为设备公司股东的身份,要求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庭审中,法院在

设备公司张贴通知,并向设备公司股东发出通知,说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之后,超过半数的股东同意了有争议的股权转让。

双方在约定的杨持有股份的期限已过,应确认争议股份为张所有。虽然有争议的股权归张所有,但张并不自然成为该设备公司的股东。持股期满后,杨为张办理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类似于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2款、第3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其股份的转让,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视为同意转让。因此,杨需要为张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需经设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原审法院经告知其他股东,并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张与杨之间的股权变更登记条件已经具备。判决确认,杨持有的股权的17.98%归张所有,杨应以张的名义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案情简介: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签订的代理持股协议及代理持股期限有效,实际投资者可以根据协议主张确认投资权益的归属。但要求变更股东名册或申请工商变更登记的,应符合《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东向境外转让股份必须取得半数股东同意的规定。

 法院认为:

实务要点:,2004年,实业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规定在2006年2月8日,即三年锁定期结束时,实业公司将其在证券公司发起人中的股份转让给投资公司。出资4000万元转让后,投资公司获悉该证券公司将被取消证券业务资格,随后向证监会举报,并先后获得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转让禁售股票“高度关注”、“立即整改”的书面复函。2008年6月20日,该证券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在此期间,投资公司多次起诉工业公司无效宣告、解除和损害赔偿,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根据专题:股权变更—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现行法律,合同能否履行当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导致合同的终止。因此,未交付股权并不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终止。证券公司虽已进入破产程序,但并未被注销,股份仍可动用和转让。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将股权变更手续作为清算组或经理的责任,但此事应属于25,《公司法》第1款第3项所指的“内部管理事务”。在不侵犯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经理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此外,工业公司应将其股份转让给

如果目标公司在案情简介: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后被宣告破产,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继续履行。公司破产造成的折旧损失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应由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法院认为:

2001年12月26日,由物资公司发起的工业公司在 实务要点:成立。2004年10月30日,为冲抵物资公司欠化工公司的980万元货款,双方签订协议,以物资公司持有的工业公司股权冲抵债权,并同意从2004年12月27日起依法办理正式股权转让手续,并签订了股份托管协议。2005年,物资公司、工业公司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拒绝向物资公司分红,拒绝参与公司事务。

专题: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合同—继续履行—破产案涉及的股权债务偿还协议和股份托管协议合法有效。股权债务偿还协议的性质称为债务偿还协议,实际上是股权转让协议。实业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6日,物资公司与化工公司于2004年10月30日签订了债务偿还协议,规定从12月27日起将依法办理正式的股权转让手续,即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限制性股权转让期限内,但双方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是在限制性股权转让期限届满后,因此该协议并不违反0147条的立法目的和禁止性工业公司的发起人协议是发起人之间的内部协议,对化工公司没有约束力。发起人协议只规定了发起人之间在成立三年后转让股份价格的计算依据和每个发起人在上市后转让股份的期限,但没有规定发起人在工业公司成立三年后至上市前不得转让股份。房地产行业公司成立至今已有三年,股权债务偿还协议约定的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期限已过。因此决定由物资公司按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工业公司提供协助,同时物资公司向化工公司支付利润分红和违约金。

虽然发起人在案情简介: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时间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期限内,但办理股权交付和转让的正式手续应在公司成立三年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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