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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锁定期规则,定向增发对股价影响

来源:股权转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3 07:15:02浏览141次

1、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的规定

《办法》第38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以下要求: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操作准则》 的规定

《准则》第六条规定,发行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决议应当确定具体发行人及其

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控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3)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而获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准则》第七条规定:发行对象不属于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自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认购的股份。

3、 《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 规定

(一)董事会决定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载明具体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目标的,应明确选择发行目标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和限售期。决议应当明确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在获得发行批准后,根据发行对象的购买价格,按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人认购的股份自发行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发行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决议应当明确具体发行人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发行人认购的股份自发行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A.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控制的相关人;

B.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获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董事会拟引进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认购的股份自发行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机构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此外,关于定价基准日的选择,监管部门明确定价基准日有三点: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和发行期首日(邀请函日),具体为:

一、如果认购标的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并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境外战略投资者,锁定期为36个月,可以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

第二,如果认购对象是金融投资者,且认购纯现金,锁定期为12个月的,按照上述三点股价较高的原则确定定价基准日。锁定期为36个月的,定价基准日可以选择董事会决议的公告日期,但需在申请材料时选择认购对象,并签署具备

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第三,对于现金方式非公开发行资产,证监会将实行一批二发的审核模式。定价基准日的选择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董事会决议资产认购的公告日,锁定期为36个月,另一种是现金认购部分,锁定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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